
司法部已公佈了對內務部起草的關於修訂補充第170/2025號政府法令若干條款(規定公務員招聘、使用和管理)的決議草案的審查檔案。
補充規定公務員離職制度的計算方式、享受時間及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草案中,內務部提議修改補充關於公務員離職制度的計算方式、享受時間及支付責任等相關規定。
根據草案,離職公務員可享受離職補貼。具體為,每工作一年可獲相當於半個月現行薪資的補貼。
同時,可保留強制社會保險繳納時間或依法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金。
現行月薪是指離職前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月薪計算包括按照職級、等級、領導職務津貼、超齡工齡津貼、行業工齡津貼以及薪資保留差額係數(如有)等法律規定的薪資。
草案還規定,對於離職前總工作時間在6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情況,補貼金額為1個月現行薪資。
此規定旨在處理工作年限不足整年但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情況。
草案也明確列出了不適用國家財政離職補貼的情形。
包括已接到退休通知的公務員將執行退休制度,不適用離職補貼。屬於編制精簡範圍的人員將按照精簡相關政策執行。
因違紀被強制離職的人員也不屬於享受此待遇的群體。
區分不同群體有助於避免多項政策重疊,同時確保離職補貼的本質是支持在正常條件下、未到退休年齡且不屬於紀律處分範圍的人員離職。
關於資金來源,草案維持國家財政保障離職補貼支付的原則。
經費將在各機關、組織、單位年度經常性支出預算中根據預算管理分級安排。
提議公務員離職的情形
內務部起草的草案還增加了一條單獨規定公務員離職的情形。
據此,公務員可根據個人意願離職並獲主管機關同意。或者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未完成任務。
或者經定期跟蹤評估被認為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且無更低職位可安排。
暫不批准個人意願離職的情形包括: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被迫究刑事責任的公務員。
正在處理申訴、舉報期間(已成立核實組),有違規跡象需檢查,或根據監察、審計結論被建議處理違規的公務員。未履行承諾服務期限的公務員。
此外,還有因機關、組織工作需要或尚未找到接替人員的情況。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或主管機關決定離職的理由。
草案明確指出,有權招聘公務員的機關負責人決定或分級、授權決定公務員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