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案情,Phát An Gia房地產股份公司由Hoàng Mạnh Cường擔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2018年至2019年期間,儘管Cường、Phát An Gia公司及Phát An Gia投資公司未提交投資建設許可申請,也未經主管機構批准設立項目、分塊、分地,卻涉及以下項目:
Central House居民區(4號路);8號路居民區;Long Phước居民區(又稱272 Long Phước – Long Thuận居民區);Võ Văn Hát居民區;Trường Lưu居民區;Gò Cát居民區,均位於第九郡。但Cường擅自為上述6個項目命名,自行繪製圖紙,劃分為258個地塊,面積從52至100平方米不等。
同時,他標註符號、編號每個地塊,虛假宣傳不存在的項目,宣揚Phát An Gia公司和Phát An Gia投資公司的經營規模,以贏得客戶信任。
隨後,Cường利用Phát An Gia及Phát An Gia投資公司的法人身份,與115名客戶簽署了140個地塊的轉讓承諾、接受轉讓承諾及定金合同,收取1440億越南盾。
所侵佔的資金,Cường用於購買土地、支付公司運營成本、銀行貸款利息、向多個社會個人借款及利息,並全部個人揮霍,至今無力彌補後果。
對於Hoàng Thị Hồng,她與Cường共同購買併名義持有6塊總面積超過6400平方米的農用地,並交給Phát An Gia公司,由Cường擔任獨家產品包銷總監,自行分塊、銷售地塊並收取客戶款項,侵佔超過114億越南盾。
類似地,Nguyễn Thị Hoa與Cường共同出資購買併名義持有2塊土地,作為5份合同的定金接收方(涉及3名客戶),侵佔超過46億越南盾。
初審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判處Cường無期徒刑;判處被告Hồng 11年有期徒刑,Hoa 5年有期徒刑,罪名均為詐騙侵佔財產。
民事方面,法院判決收回Central House 4號路項目中登記在Trần Thị Thúy Vân名下並抵押於VPBank銀行的地塊,以拍賣資產賠償受害人。
隨後,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對被告Hoa的5年有期徒刑量刑過輕,與犯罪性質及程度不相稱。
民事部分,涉及Central House 4號路項目地塊,檢察院建議上訴法院修改判決,以保護VPBank銀行(善意第三方抵押權人)的權益,並責令相關個人繳納700億越南盾以確保判決執行,而非如初審判決僅收回土地使用權。
此前,部分受害人就本案提出更換審判員Vũ Đức Toàn的申請,理由是在上訴庭上,主審法官未能確保辯論程序,未允許律師和受害人陳述與檢察院抗訴相關的觀點,存在引導訴訟參與人承認初審法院已宣佈無效的合同,並拖延審理。
處理申請時,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胡志明市)認為,受害人要求更換審判員是基於認為審判員可能在執行任務時不公正,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因此駁回更換請求。
然而,此後審判員Vũ Đức Toàn提交了拒絕以主審法官身份進行訴訟的申請。因此,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胡志明市)院長決定更換審判員,指定Nguyễn Văn Hùng接替Vũ Đức Toàn審理本案。
今天上午,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胡志明市)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由於被告健康問題,庭審暫停至5月4日上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