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理要求以敢於思考、敢於行動的標準來評價、規劃和任命幹部

政府總理近日向各位部長、部級機關首長、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發出公文,要求加強落實政府第73/2023號議定,該議定規定鼓勵和保護敢於創新、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幹部。

公文明確指出,根據2021年9月22日政治局關於鼓勵和保護敢於創新、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幹部的第14號結論,政府已頒佈第73/2023號議定。

因此,為繼續有效落實黨在十四大決議中關於建設幹部、公務員、職員隊伍的觀點和主張,在行政改革中創造突破,激發整個國家行政體系的革新創新精神,總理要求各部委和地方執行核心任務。

即主動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配合內務部繼續完善關於鼓勵和保護敢於創新、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負責的幹部的機制和政策,以落實政治局第14號結論和政府第73/2023號議定。

各位部長和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主動完善內部流程。及時發現並正確評估幹部的革新創新建議。

大膽在職權範圍內適用允許創新的機制,並配合適當的風險控制。

特別是,不得出現迴避、推卸責任的情況。

不得形式化地實施,不得產生不必要的行政手續。

政府首腦強調,將革新創新成果、敢於思考、敢於行動、敢於為共同利益負責的精神視為幹部評估、任用、規劃、任命的重要標準,符合行政改革的要求。

在其職能、任務和權限範圍內,各機關有責任嚴格執行關於排除、免除、減輕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

同時,各位部長、部級機關首長、各省市人民委員會主席被要求對政府、政府總理負責,報告在機關、單位、地方組織實施第73/2023號議定的結果。

為執行此任務,內務部被指定牽頭,協調相關機關跟蹤、督促並綜合執行情況,及時向政府總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