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親人、鄰居、房東明知兒童遭虐待卻不發聲,是否違法?

越南法律對此類犯罪如何規定?審判實踐表明,那些對兒童下手的人將付出怎樣的代價?

法律根據影響程度規定對虐待兒童者的處理

近年來,虐待事件的嚴重程度日益加劇,多起案件造成嚴重傷害或導致受害者死亡。絕大多數案件的共同點是:施暴者為家庭成員、父母的情人或直接負責照顧兒童的人。

兒童,尤其是5歲以下的幼兒,完全沒有自衛能力,無法求救,也無法向任何人講述真相。

這就是法律對這一受害者群體給予特別和嚴厲保護的原因。

2015年《越南刑法典》(2017年修訂補充)作出了嚴格規定,足以懲處一切虐待兒童的行為,具體取決於施害者與受害者之間關係的性質、程度和關聯。具體如下:

– 非生父母但與兒童共同生活、直接照顧兒童的人,如有殘忍對待、毆打、餓死、虐待等行為,將根據2015年《刑法典》第140條以“虐待他人”罪論處。若受害者未滿16歲,將判處1至3年有期徒刑。這是父母的情人虐待繼子女的常見行為。

– 父母或負有撫養責任的人若虐待、折磨子女,將根據2015年《刑法典》第185條以“虐待或折磨子女”罪論處。無需造成嚴重傷害,只要經常性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痛苦即構成犯罪。若受害者未滿16歲,最高刑罰可達5年有期徒刑。

– 最嚴重的行為是故意毆打造成實際傷害,將根據2015年《刑法典》第134條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若受害者未滿16歲,即使傷害比例低於11%仍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比成年受害者受到的法律保護程度高得多。刑罰隨傷害程度和後果加重。

特別地,若受害者死亡,犯罪者將面臨最高刑罰:終身監禁或死刑,具體取決於調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訴訟過程。

許多案件中,法院對同一被告同時適用多項罪名。例如,同時被判處虐待他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刑罰將按規定合併執行。這意味著犯罪者實際承受的刑罰可能很高,而非僅按一項罪名計算。

令人痛心的問題:如果更早發聲,結局會不同嗎?

從審判實踐可以得出以下一些觀察:

第一,“管教孩子”或“嚴格教育”的理由不被法院接受為免除或大幅減輕刑罰的情節。法律和審判實踐明確劃定的界限是:多次毆打、餓死、使用硬物造成傷害、徒手攻擊頭部和頸部——這些是犯罪行為,而非管教。

第二,被告的年輕並非護身符。許多人誤以為被告年輕且初犯會獲得大幅減刑。

在造成嚴重後果的兒童虐待案件中,審判委員會始終優先保護受害者並震懾社會。

此類犯罪中不少案件的刑期超過10年,甚至在受害者死亡的情況下判處終身監禁。

第三,知道孩子遭受虐待卻保持沉默、包庇或繼續將孩子交給施暴者的母親或父親,也將面臨刑事責任。保護子女的義務是法律規定,不僅是道德義務。對自己孩子遭受虐待保持沉默是違法行為。

第四,犯罪後的態度對刑罰決定有重大影響。那些及時將兒童送醫、如實供述、真誠悔改的被告會得到法院的認可。相反,拋棄受害者、編造理由掩飾、不配合調查——這些行為都會導致刑罰顯著加重。

各法院的審判實踐表明:虐待兒童者都付出了非常沉重的代價。法律只有在事件被及時發現時才能發揮效力。而首先發現事件的並非職能部門,而是鄰居、親人、房東、教師、醫務人員。

2016年《兒童法》第51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一旦發現兒童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必須立即向職能部門報告。知情不報也屬違法。

回顧已審判的兒童虐待案件,最令人痛心的不是刑罰的輕重,而是這樣一個問題:是否有人能更早知道、更早發聲,從而改變結局?

所缺失的,是鄰居的勇氣、及時的敲門聲、不嫌麻煩的電話。保護兒童是全社會的責任。

以下是一些已審判並宣判的案件:

2022年胡志明市8歲女童被虐待致死案:Nguyễn Võ Quỳnh Trang,女童生父的情人,在平盛郡(舊)一公寓內多次毆打、殘忍虐待該8歲女童至死。女童生父目睹一切但未阻止,甚至共謀並在女童死後刪除監控數據以掩蓋真相。

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以殺人罪判處Nguyễn Võ Quỳnh Trang死刑;Nguyễn Kim Trung Thái(生父)因虐待他人和隱瞞犯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

2022年河內3歲女童被母親情人在頭部釘入10枚釘子案:Nguyễn Trung Huyên與3歲女童的母親同居,因不願撫養情人的繼女而多次虐待並試圖用殘忍手段殺害該女童。最嚴重的是2022年1月17日,Huyên將10枚釘子釘入女童頭部。

受害者經過近3個月治療無效死亡。河內市人民法院以殺人罪判處Nguyễn Trung Huyên死刑,以故意傷害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死刑。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全部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