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新關於修改第168號議定的草案中,起草機構建議取消對駕駛員違反第6條第5款g點規定的暫扣車輛措施。
具體來說,該違規行為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在允許地點或不打轉向燈變道,或違反“每次變道只能變更一條相鄰車道”的規定變道。
如果該建議獲得通過,駕駛員將不會被暫扣車輛,而僅被處以4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並扣駕駛證2分。
取消對該違規行為暫扣車輛的原因是,為了符合《行政違規處理法》第125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暫扣證物、車輛以立即制止行政違規行為,必須在違規行為不再對社會構成危險時立即停止。
起草機構認為,違規行為已經結束,沒有必要暫扣車輛。
草案還建議取消對再次違反第32條第17款d、đ、e、g點規定(再次違反:載人超過100%、超載150%以上、車廂尺寸不符合技術參數)的駕駛員或車主沒收車輛的處罰。
提出的理由是,按照現行規定執行時,給核查、處理、沒收車輛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為目前各組織(運輸經營單位)有多名成員參與,車輛登記在不同成員名下。
另一方面,該行為已被處以很重的罰款,已確保威懾力(個人罰款7500萬越南盾,組織罰款1.5億越南盾)。
此外,慶和省人民委員會還建議補充規定,對擅自組裝、加裝非法電氣設備、不確保安全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沒收車輛。起草機構建議維持草案內容(不補充該規定)。
原因是該行為對此類車輛的危險性不高,同時避免沒收車輛對使用該弱勢車輛群體造成社會影響。
職能部門尚未公佈第168號議定修改補充規定的頒佈時間和生效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