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一天的審理,越南峴港市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此前,被告人黃氏青賢(居住在峴港)被指控詐騙侵佔財產。
在法庭上,黃氏青賢稱雙方關係是“借款付息”,而非出資。而受害方則表示是“出資”。
法院退回案卷,要求澄清一些內容,如雙方互相轉賬的金額、出資是否有利潤等。
黃氏青賢成立或委託他人代持6家企業。
她被指控謊稱自己是峴港5塊土地上的項目所有者,並簽訂出資合同,侵佔阮氏商(居住在峴港)超過543億越南盾。
在調查和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拒不認罪。
起訴書指出,根據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有足夠依據認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黃氏青賢舉報阮氏商在民事交易中發放高利貸。
關於這一內容,調查過程中確定黃氏青賢多次向阮氏商借款或委託阮氏商向他人借款並支付利息。
然而,由於利息和本金同屬一筆款項,轉賬備註為“還款”,因此無法確定應付利率。
黃氏青賢供述有兩筆借款以月息9%(相當於年息109.5%,是《民法典》規定最高利率的5.475倍)支付,包括:一筆27億越南盾的借款(出借人名為翠);一筆60億越南盾的借款(出借人名為惠),但無法確定借貸時間、還本付息時間;無法確定這兩人的身份以取證;沒有其他證據材料,因此無法確定利率和阮氏商的不法收益。
此外,還有3筆黃氏青賢的借款月息為15%(相當於年息182.5%,是《民法典》規定最高利率的9.125倍)。
具體而言,2021年11月底和12月初,黃氏青賢分別借款4億越南盾、5億越南盾和6億越南盾,期限7天。已支付利息總額超過5500萬越南盾。職能部門確定這三筆借款的不法收益超過4900萬越南盾。
根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審理民事交易中發放高利貸刑事案件的規定,上述三筆借款的利率是《民法典》規定最高利率的5倍以上;每次不法收益均低於3000萬越南盾,但總不法收益超過3000萬越南盾;這些行為此前從未受到行政處罰。
然而,這些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並已終止,因此已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因此,不構成民事交易中發放高利貸罪的構成要件,調查機關未予處理是有依據的”——起訴書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