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一天的审理,越南岘港市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此前,被告人黄氏青贤(居住在岘港)被指控诈骗侵占财产。
在法庭上,黄氏青贤称双方关系是“借款付息”,而非出资。而受害方则表示是“出资”。
法院退回案卷,要求澄清一些内容,如双方互相转账的金额、出资是否有利润等。
黄氏青贤成立或委托他人代持6家企业。
她被指控谎称自己是岘港5块土地上的项目所有者,并签订出资合同,侵占阮氏商(居住在岘港)超过543亿越南盾。
在调查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
起诉书指出,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有足够依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黄氏青贤举报阮氏商在民事交易中发放高利贷。
关于这一内容,调查过程中确定黄氏青贤多次向阮氏商借款或委托阮氏商向他人借款并支付利息。
然而,由于利息和本金同属一笔款项,转账备注为“还款”,因此无法确定应付利率。
黄氏青贤供述有两笔借款以月息9%(相当于年息109.5%,是《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5.475倍)支付,包括:一笔27亿越南盾的借款(出借人名为翠);一笔60亿越南盾的借款(出借人名为惠),但无法确定借贷时间、还本付息时间;无法确定这两人的身份以取证;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因此无法确定利率和阮氏商的不法收益。
此外,还有3笔黄氏青贤的借款月息为15%(相当于年息182.5%,是《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9.125倍)。
具体而言,2021年11月底和12月初,黄氏青贤分别借款4亿越南盾、5亿越南盾和6亿越南盾,期限7天。已支付利息总额超过5500万越南盾。职能部门确定这三笔借款的不法收益超过4900万越南盾。
根据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事交易中发放高利贷刑事案件的规定,上述三笔借款的利率是《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5倍以上;每次不法收益均低于3000万越南盾,但总不法收益超过3000万越南盾;这些行为此前从未受到行政处罚。
然而,这些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并已终止,因此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因此,不构成民事交易中发放高利贷罪的构成要件,调查机关未予处理是有依据的”——起诉书指出。
(编译:Ivy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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