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初步調查資料,雲英旅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位於清化省鹹龍坊阮志清路3號,從事清化-河內及返程客運線路業務。
在2024年至2025年運營期間,鄭氏雲英(43歲,住址同上)擔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
在此期間,鄭氏雲英指示阮氏清銀(44歲,住址:清化省鶴城坊)擔任公司主計長,負責跟蹤賬外收入、將款項轉入個人賬戶、開具低於實際收入的增值稅發票,以隱瞞收入、逃避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義務。
根據調查資料,確定逃稅總額超過346億越南盾。
根據核查結果,4月23日,清化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對該公司發生的“逃稅”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涉及上述兩名嫌疑人。
隨後,清化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繼續對鄭氏雲英和阮氏清銀作出被告人起訴決定和拘留令。
在研究調查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和證據後,清化省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述決定和訴訟令有依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遂作出批准決定。
清化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已依法執行相關訴訟決定。
該案正在由清化省公安局繼續調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