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8平方米住宅用地需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嗎?

多年來,我到坊級單位繳納非農業土地稅時,工作人員都回復說小面積土地不在徵稅範圍內。但最近稅務機關要求我繳納共計25,067越南盾,其中滯納金為2,430越南盾。

請問規定如何?是否所有擁有住宅用地的人都必須繳納非農業稅,還是稅務機關根據規定的住宅用地限額來徵稅?(一位讀者)

哪些情況需要繳納非農業土地使用稅?

律師阮氏秋心(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2010年《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了應稅對象和免稅對象。應稅對象包括:

– 農村住宅用地、城市住宅用地

– 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包括:工業區建設用地;生產、經營場所用地;礦產開採、加工用地;建築材料生產、陶瓷製品用地。

– 用於經營目的的非農業用地。

用於非經營目的的非農業用地無需納稅,包括:公共用地(交通、水利;文化、醫療、教育、體育等公共設施用地;歷史文化遺蹟、風景名勝用地);宗教場所用地。

此外還有墓地、陵園用地;河流、溪流、運河、溝渠及專用水面用地;有廟宇、祠堂、宗祠等建築的用地;機關辦公用地、事業單位用地、國防安全用地等。

因此,所有農村和城市住宅用地,無論面積大小,均屬於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應稅範圍。

非農業土地使用稅免稅情況

根據2010年《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第9條:

– 特別鼓勵投資領域的投資項目用地;經濟-社會條件特別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用地;經濟-社會條件困難地區的鼓勵投資領域投資項目用地;使用超過50%勞動力為傷殘軍人、病殘軍人的企業用地。

– 在教育、職業培訓、醫療、文化、體育、環境領域實現社會化的機構用地。

– 建設情義屋、團結屋、孤寡老人贍養機構、殘疾人機構、孤兒院、社會治療機構的用地。

– 在社會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地區限額內的住宅用地。

– 1945年8月19日前參加革命活動者、一等/二等傷殘軍人、享受一等/二等傷殘軍人政策者、一等/三等病殘軍人、人民武裝力量英雄的限額內住宅用地。

– 越南英雄母親、烈士生父生母、烈士幼年撫養人、烈士配偶、烈士子女按月領取撫卹金者、受橙劑影響的革命活動者、家庭困難的橙劑受害者。

– 政府規定的貧困戶限額內住宅用地。

– 當年因規劃、計劃被徵收住宅用地的家庭戶、個人,若徵收機關批准,則在實際被徵收土地和新住地免徵當年稅款。

– 經主管機關確認為歷史文化遺蹟的園林房用地。

–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事件遭受損失,若土地及房屋損失價值超過計稅價值的50%。

非農業土地稅率

– 住宅用地(包括用於經營的情況)適用累進稅率如下:

稅級 計稅面積(平方米) 稅率(%)
1 限額內面積 0.03
2 超出限額不超過3倍的部分 0.07
3 超出限額3倍以上的部分 0.15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計稅依據的住宅用地限額由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新住宅用地分配限額確定。

– 多層多戶住宅、公寓、地下建築物的用地適用0.03%稅率。

– 非農業生產、經營用地適用0.03%稅率。

– 用於經營目的的非農業用地(如前所述屬於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應稅範圍)適用0.03%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