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預備犯罪也可能被判入獄

現行《刑法》規定,預備犯罪是指尋找、準備工具、手段或創造其他條件以實施犯罪,或成立、參與犯罪團伙,但某些情形除外。

滿足以預防為主的要求

目前有25項罪名在預備階段即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綁架勒索等。公安部認為,上述預備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範圍與犯罪形勢發展不符,因為許多行為在預備階段已對社會造成危害。

為滿足以預防為主的要求,公安部提議研究擴大對某些其他罪名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範圍。

具體擴大追究刑事責任的罪名清單尚未公佈,但公安部表示將集中針對危害程度高的犯罪類型。

起草機構認為,擴大範圍將有助於國家增強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毒品、洗錢、侵犯生命權或存在重大損害風險犯罪的預防能力,從而降低後果處理、救援、損失修復及犯罪後的社會成本。

然而,牽頭起草機構表示,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將面臨更大的證明預備犯罪要素、危害程度及從預備到未遂轉化時間點的壓力。這可能導致處理案件數量增加但難以證明,進而推高訴訟成本並增加錯案風險。

僅適用於特別嚴重犯罪

在政策諮詢過程中,國家主席辦公室指出,預備犯罪階段是國家對公民自由權進行非常早期干預的環節。因此,僅應適用於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後果的犯罪,以避免錯案風險。

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對將商業活動中的意圖或準備交易刑事化表示擔憂。VCCI建議不擴大至經濟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預備階段,以保障健康的投資環境。

衛生部建議研究明確擴大預備行為刑事責任範圍的方向,僅限於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後果的犯罪。

就此,公安部表示將在擴大預備行為刑事責任範圍時,對政治基礎、法律依據和實踐基礎進行仔細審查評估。擴大將針對預備行為已具高度危險性、有組織性、若不及時制止可能直接導致嚴重後果、非常嚴重或特別嚴重後果的情形。起草機構強調確保不氾濫刑事化;處理正確的人、正確的罪名、正確的行為本質,並使行為與後果相稱。

現行《刑法》規定的25項預備犯罪須負刑事責任的罪名

第108條:背叛祖國

第109條:旨在推翻人民政權的活動

第110條:間諜活動

第111條:侵犯領土安全

第112條:暴亂

第113條:旨在反對人民政權的恐怖活動

第114條:破壞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物質技術基礎

第115條:破壞經濟社會政策的實施

第116條:破壞團結政策

第117條:製作、儲存、散發或傳播旨在反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的信息、文件、物品

第118條:擾亂安全

第119條:破壞監禁場所

第120條:組織、強迫、煽動他人逃往國外或滯留國外以反對人民政權

第121條:逃往國外或滯留國外以反對人民政權

第123條:殺人

第134條:故意傷害或損害他人健康

第168條:搶劫財產

第169條:綁架勒索財產

第207條:製作、儲存、運輸、流通假幣

第299條:恐怖活動

第300條:資助恐怖活動

第301條:劫持人質

第302條:海盜

第303條:破壞國家安全重要工程、設施、工具

第324條: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