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刑法》规定,预备犯罪是指寻找、准备工具、手段或创造其他条件以实施犯罪,或成立、参与犯罪团伙,但某些情形除外。
满足以预防为主的要求
目前有25项罪名在预备阶段即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勒索等。公安部认为,上述预备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围与犯罪形势发展不符,因为许多行为在预备阶段已对社会造成危害。
为满足以预防为主的要求,公安部提议研究扩大对某些其他罪名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范围。
具体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清单尚未公布,但公安部表示将集中针对危害程度高的犯罪类型。
起草机构认为,扩大范围将有助于国家增强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毒品、洗钱、侵犯生命权或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犯罪的预防能力,从而降低后果处理、救援、损失修复及犯罪后的社会成本。
然而,牵头起草机构表示,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将面临更大的证明预备犯罪要素、危害程度及从预备到未遂转化时间点的压力。这可能导致处理案件数量增加但难以证明,进而推高诉讼成本并增加错案风险。
仅适用于特别严重犯罪
在政策咨询过程中,国家主席办公室指出,预备犯罪阶段是国家对公民自由权进行非常早期干预的环节。因此,仅应适用于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犯罪,以避免错案风险。
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对将商业活动中的意图或准备交易刑事化表示担忧。VCCI建议不扩大至经济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预备阶段,以保障健康的投资环境。
卫生部建议研究明确扩大预备行为刑事责任范围的方向,仅限于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犯罪。
就此,公安部表示将在扩大预备行为刑事责任范围时,对政治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进行仔细审查评估。扩大将针对预备行为已具高度危险性、有组织性、若不及时制止可能直接导致严重后果、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起草机构强调确保不泛滥刑事化;处理正确的人、正确的罪名、正确的行为本质,并使行为与后果相称。
现行《刑法》规定的25项预备犯罪须负刑事责任的罪名
第108条:背叛祖国
第109条:旨在推翻人民政权的活动
第110条:间谍活动
第111条:侵犯领土安全
第112条:暴乱
第113条:旨在反对人民政权的恐怖活动
第114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物质技术基础
第115条:破坏经济社会政策的实施
第116条:破坏团结政策
第117条:制作、储存、散发或传播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信息、文件、物品
第118条:扰乱安全
第119条:破坏监禁场所
第120条:组织、强迫、煽动他人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权
第121条: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权
第123条:杀人
第134条:故意伤害或损害他人健康
第168条:抢劫财产
第169条:绑架勒索财产
第207条:制作、储存、运输、流通假币
第299条:恐怖活动
第300条:资助恐怖活动
第301条:劫持人质
第302条:海盗
第303条: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工具
第324条:洗钱
(编译:Ivy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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