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決定,規定了由政府經常性支出預算資金批准的若干任務的主旨和預算審批權限。
適用內容包括資產、設備的採購、維修、改造、升級;已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的維修、改造、擴建、新建;規劃活動以及貨物和服務的租賃。
該決定適用於國家機關、胡志明市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政治社會組織、胡志明市管理的公立事業單位及相關組織和個人。
根據新規定,各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屬於市級一級預算單位)以及各鄉、坊、特區的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批准價值在5億越盾及以上的任務的主旨和預算。
該權限適用於資產、設備的採購、維修、改造、升級活動。同時適用於已投資建設項目中工程項的維修、改造、擴建、新建以及本單位及其下屬預算單位的貨物和服務租賃。
隸屬於市級一級預算單位的各預算單位以及各鄉、坊、特區人民委員會下屬單位的主管有權批准價值低於5億越盾的任務。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決定批准屬於該市權限的規劃項目的預算,除非已下放或授權給下級。
鄉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批准屬於其權限或已下放、授權的規劃項目的預算。各功能區管理委員會以及各機關、單位在徵求相關專門部門意見後可批准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