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刚刚颁布决定,规定了由政府经常性支出预算资金批准的若干任务的主旨和预算审批权限。
适用内容包括资产、设备的采购、维修、改造、升级;已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的维修、改造、扩建、新建;规划活动以及货物和服务的租赁。
该决定适用于国家机关、胡志明市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政治社会组织、胡志明市管理的公立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根据新规定,各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属于市级一级预算单位)以及各乡、坊、特区的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批准价值在5亿越盾及以上的任务的主旨和预算。
该权限适用于资产、设备的采购、维修、改造、升级活动。同时适用于已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项的维修、改造、扩建、新建以及本单位及其下属预算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租赁。
隶属于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的各预算单位以及各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下属单位的主管有权批准价值低于5亿越盾的任务。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批准属于该市权限的规划项目的预算,除非已下放或授权给下级。
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批准属于其权限或已下放、授权的规划项目的预算。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机关、单位在征求相关专门部门意见后可批准预算。
(编译:张悦;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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