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就在新形勢下發展社會住房發表了指導意見:“租房必須被確定為戰略支柱,尤其是在大城市、工業園區、勞動移民區和房價遠超居民收入水平的地區。”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的指導意見是完全正確的,因為用於出租的社會住房才最能體現這一模式的本質。

原因在於,面向低收入群體,他們通常難以解決衣食住行、子女教育、醫療等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很難積攢足夠的錢來購房。

由於收入僅夠維持生計,人們往往連償還購房貸款本金都困難,更不用說支付利息了。

因此,過去一段時期社會住房項目的實施暴露出政策上的“錯位”:符合購買社會住房條件的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而有能力購買的人卻不符合條件。

因此,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關於“租房必須被確定為戰略支柱”的指導意見將有助於調整社會住房政策的思路,轉向解決“住所”(通過發展出租房政策),而不是從解決“住房”(發展用於出售給居民擁有的房屋)的角度入手。

這種思路也正確反映了憲法的精神,該憲法將擁有“住所”、“居所”視為人民的憲法權利。

2013 年憲法第 22 條和第 59 條確認:“公民有合法住所的權利”,“國家制定住房發展政策,創造條件使每個人都有住所”。

根據一些國家的經驗,國家在通過多種解決方案實現住房類型多樣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包括鼓勵私營部門發展住房的政策,以及國家直接參與投資、建設和提供私營部門不感興趣的住房類型,如低收入人群住房、出租房。

因此,在當前背景下發展社會住房出租,需要國家的直接參與(這也是重要領域的共同特點,需要開展以解決社會保障需求,但利潤吸引力不足,導致私營部門不感興趣)。

越南國會第 201/2025/QH15 號決議和政府第 302/2025/NĐ-CP 號法令已允許設立“國家住房基金”,這是一個國家財政預算外的金融機構,用於投資創建社會住房出租。

如果國家需要吸引私營部門建設社會住房出租,則需要突破性的財政政策,特別是低利率、長期貸款套餐,以化解對投資大但資金回收慢的擔憂。

例如,國家可以支持項目總投資 80% 的貸款套餐,貸款期限超過 20 年,優惠利率低於每年 3%。

越南社會住房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