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意見由建築師吳曰南山在5月22日上午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組織的專家、科學家和知識分子徵求意見研討會上提出,討論《特別都市法》草案。
指定一名專職人員或一名副主席擔任總建築師
在研討會上發言時,建築師吳曰南山為胡志明市提出了多項特殊機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設立市級總建築師模式,以更有效地保護、管理和開發城市空間。
據吳先生稱,《特別都市法》不僅對胡志明市而且對整個國家都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該法不僅是促進合併後特大都市經濟發展的機制,也是越南嘗試多種前所未有城市模式(如金融經濟中心、自由貿易區或機場城市)的地方。
他認為胡志明市目前具備充分有利條件,以便儘快在不久的將來通過該法。
“我希望《特別都市法》能在6月內儘快通過。為此,我們應聚焦於關鍵點,為胡志明市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和必要的自主權,以履行中央賦予的責任”,吳先生說道。
在談及城市規劃與保護問題時,建築師吳曰南山表示,目前的法律草案提到了總建築師模式,但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權力和職責。
而胡志明市是一座擁有300多年曆史的都市,但保護和發展工作目前“毫無頭緒”,因此迫切需要一位名副其實的總建築師。
他引用法國的模式,即總建築師負責管理具有保護價值的區域,特別是歷史中心區。
根據吳先生的建議,胡志明市應單獨劃定一個歷史中心區,可能限定在阮氏明開-搖祿氏尼-黎聖宗-八月革命四邊形區域內。該區域將擁有獨立的規劃、保護與整治機制,同時將管理權集中交給總建築師。
“總建築師擁有全部權力來調整此規劃,提交人民議會批准並提交人民委員會批准,制定管理機制,使未來在該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和整治工作由總建築師擁有最高決定權”,吳先生闡述觀點。
據吳先生稱,該職位可以是獨立人員,或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一名副主席兼任,負責全市的建築規劃工作,特別是歷史中心區。
明確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性質

在研討會上發表意見時,陳遊歷博士評估胡志明市需要一個全面的分權與授權體系,以根本解決已存在數十年的制度瓶頸。據他稱,我們不應繼續談論制度過於緩慢的問題。
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來建立一套符合明確分權精神而非半途而廢分級的合適制度。
通過研究《特別都市法》草案,並參考《首都法》、國會關於胡志明市仍在生效的第98、260、222和188號決議,陳先生認為需要將這些內容寫入《特別都市法》,以確保長期穩定。
他建議,凡屬分權性質的問題,若不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或宗教範疇,應選擇納入法律。
“需要實行國會和政府直接向地方政府授權的機制,特別是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權力,以徹底解決國家組織中的現存問題”,陳先生提出。
陳先生表示,有兩個問題他特別擔憂。第一,必須終止中央與地方之間公務交叉的機制。需要明確界定哪些是地方的事務,哪些是中央的事務,避免籠統的“國家管理”狀態,然後又不得不實行“請示-給予”機制。
第二,需要在預算方面明確界限,因為目前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性質仍不清晰。
據陳先生稱:“中央補貼的一塊錢由國會監督,但依法從地方預算徵收的一百塊錢應由地方自主決定並由人民議會監督。”
“我記得20年前,在研究上海模式時,我總結出的經驗是,各廳局長必須是真正在本地區負責國家管理的人,而不僅僅是充當委員會參謀機構的角色。
如果這部法律能減少繁瑣的程序,減輕幹部會議和文件的負擔,那麼行政效率將顯著提高。幹部將不再受苦,而有時間進行實質性研究,而不是整天沉沒在會議中”,陳先生指出。
總建築師模式曾在河內和胡志明市推行了10年(2002-2012年),當時總建築師的權力由總理任命。在最新的《特別都市法》草案第35條關於吸引、重用和開發人力資源的規定中提到了這一職務。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規定了對專家、科學家、管理者、總工程師、總建築師、有才能者、具有專業和高水平人員在城市管理的機關、組織、單位、企業工作的吸引、重用、培訓、培養和其他待遇政策,符合城市的招聘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