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內務部已就胡志明市內務局的建議作出書面回應,指導落實政府關於精簡編制的第154號法令。
關於精簡編制補貼的退還問題,內務部表示,第154號法令規定,精簡編制人員如在自精簡之日起60個月內被選舉或重新錄用至享受國家財政工資的機關、組織、單位,需退還已領取的補貼。
因此,已離職並享受第154號法令規定精簡編制政策的鄉級非專職人員,若被錄用至享受單位收入工資的第一類、第二類公益事業單位,或按第173/2025號法令簽訂工作合同,或按第111/2022號法令簽訂勞動合同,或被選入鄉級軍事指揮常備民兵、參加基層安全力量,則無需退還已領取的補貼。
若被選為各級人民議會代表並享受國家財政工資,則需退還已領取的補貼。
內務部表示,根據政治局第34號結論,總理已發佈第21號指示,要求於2026年5月31日前終止鄉級非專職人員的活動。
對於符合條件的鄉級非專職人員,將選拔接收為鄉級公務員、職員,或實行勞動合同制執行公務員、職員任務,並可選拔推薦村、居民小組的非專職人員。若不再安排使用,將及時充分解決政策待遇。
對於不符合條件繼續安排使用的鄉級非專職人員,但屬於第154號法令規定暫不實施精簡編制的情形之一,內務部建議胡志明市內務局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提供參謀,執行以下內容:暫不處理懷孕、休產假、撫養36個月以下子女的鄉級非專職人員離職,除非個人自願離職;建議地方有責任安排其他合適工作崗位直至子女滿36個月,之後考慮處理離職並享受第154/2025號法令規定的政策,工齡計算至2026年5月31日;在安排其他工作崗位期間,個人自願離職的,按第154號法令第9條規定處理離職並享受政策,工齡計算至2026年5月31日。
同時,暫不處理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刑事追訴或涉嫌違規被檢查、監察的鄉級非專職人員離職。待主管機關作出結論後,若未被紀律處分或雖被處分但未至開除程度或未被刑事追訴,則按第154號法令規定處理離職並享受政策,工齡計算至2026年5月31日。若被開除紀律處分或刑事追訴,則不能享受第154號法令規定的政策。
內務部補充說明,第154號法令已規定鄉級非專職人員精簡編制補貼的計算時間為在鄉級非專職職務上的總工作時間加上在其他崗位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