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务部就第154号法令精简编制补贴需退还的情况作出回应

越南内务部就第154号法令精简编制补贴需退还的情况作出回应

越南内务部已就胡志明市内务局的建议作出书面回应,指导落实政府关于精简编制的第154号法令。

关于精简编制补贴的退还问题,内务部表示,第154号法令规定,精简编制人员如在自精简之日起60个月内被选举或重新录用至享受国家财政工资的机关、组织、单位,需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因此,已离职并享受第154号法令规定精简编制政策的乡级非专职人员,若被录用至享受单位收入工资的第一类、第二类公益事业单位,或按第173/2025号法令签订工作合同,或按第111/2022号法令签订劳动合同,或被选入乡级军事指挥常备民兵、参加基层安全力量,则无需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若被选为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并享受国家财政工资,则需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内务部表示,根据政治局第34号结论,总理已发布第21号指示,要求于2026年5月31日前终止乡级非专职人员的活动。

对于符合条件的乡级非专职人员,将选拔接收为乡级公务员、职员,或实行劳动合同制执行公务员、职员任务,并可选拔推荐村、居民小组的非专职人员。若不再安排使用,将及时充分解决政策待遇。

对于不符合条件继续安排使用的乡级非专职人员,但属于第154号法令规定暂不实施精简编制的情形之一,内务部建议胡志明市内务局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提供参谋,执行以下内容:暂不处理怀孕、休产假、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乡级非专职人员离职,除非个人自愿离职;建议地方有责任安排其他合适工作岗位直至子女满36个月,之后考虑处理离职并享受第154/2025号法令规定的政策,工龄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在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期间,个人自愿离职的,按第154号法令第9条规定处理离职并享受政策,工龄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

同时,暂不处理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刑事追诉或涉嫌违规被检查、监察的乡级非专职人员离职。待主管机关作出结论后,若未被纪律处分或虽被处分但未至开除程度或未被刑事追诉,则按第154号法令规定处理离职并享受政策,工龄计算至2026年5月31日。若被开除纪律处分或刑事追诉,则不能享受第154号法令规定的政策。

内务部补充说明,第154号法令已规定乡级非专职人员精简编制补贴的计算时间为在乡级非专职职务上的总工作时间加上在其他岗位缴纳强制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

(编译:Eric;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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