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局長可選拔優秀人才擔任公職人員,無需考試:法律急需賦權!

胡志明市正面臨新時代加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為滿足新發展要求,胡志明市需要補充規定,以便快速、靈活地吸納優秀、具備相應專業和技能的公職人員。

年輕報與胡志明市國立大學經濟法律系講師劉德光就近期有關胡志明市接收公職人員的建議進行了交流。

局長、部門負責人有權根據任務要求選拔優秀人才

* 近期,有一些建議被補充到《特殊都市法(草案)》中,以幫助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通過免試方式,從職員、勞動者及其他(非國有)渠道招聘公職人員。您如何評價這一建議對胡志明市發展需求的意義?

– 我完全支持這一建議。在新階段,該市非常需要合適的公職人員來源,以應對大量任務,滿足快速、突破性、全面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胡志明市局長可選拔優秀人才擔任公職人員,無需考試:法律急需賦權!

第170/2025號法令規定,市人民委員會有權通過接收方式招聘公職人員,對象包括專家、科學家、優秀法學家、律師、在非公共領域機構工作的傑出企業家,以及公共事業單位的職員等,以安排到各局、處和行政機構工作。

接收來自外部優秀、傑出、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專業人才,並持有“開放”思維,將是很好的補充來源,有助於快速、高效地完成各局處的工作任務。同時,這些人才也會給現有公職人員帶來變革和提升的壓力。

* 那麼,您認為是否需要為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各局處負責人在接收和使用公職人員方面補充權限?是否應簡化人事接收程序?

– 應該如此。目前,該市各國家行政機構對接收公職人員有巨大且持續的需求。然而,要獲得公職人員隊伍,必須通過招聘、考試等多種形式,程序繁瑣。

因此,需要補充規定,賦予市人民委員會主動規定接收公職人員的對象、條件、標準、程序、手續和權限的權力,以符合實際情況。

相應地,程序應靈活、簡化,並放寬法律現行規定,接收公職人員的對象可以擴大,以吸引具有專業、經驗、能快速適應優先和緊急工作任務的人才。

同時,應授權市人民委員會下屬各專業機構、行政組織的負責人擁有接收公職人員的權限,以確保主動性和及時加強人員配置,並減輕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量。

胡志明市局長可選拔優秀人才擔任公職人員,無需考試:法律急需賦權!

優秀人才將對現有公職人員形成“壓力”

* 您是否認為應直接授權各局處負責人對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任務要求的公職人員進行評估、晉升、給予解僱?

– 我認為應該。從市人民委員會的角度,需要具體規定對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任務要求的公職人員、職員給予解僱的對象、標準、程序、手續和權限,以符合實際情況。

而各局處負責人作為公職人員、職員的使用機構,將依據市人民委員會的規定進行接收、評估工作績效、晉升、給予解僱。

目前,對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任務要求的公職人員、職員給予解僱已有具體規定。但“不符合任務要求”的情況尚無規定。因此,需要補充具體的評估標準。

例如,某局處從外部接收公職人員,以確保完成“困難”/特殊任務或崗位,承諾在6個月、1年內必須帶來變化、突破或效果(定量),但結果未達預期,則視為不符合任務要求,可予解僱。

* 是否應補充對接收的公職人員、職員與現有公職人員、職員進行評估和處理的標準,以確保公平和符合法律規定?

– 確實如此。按照補充規定接收的公職人員、職員來源,旨在滿足向實質性行政轉型、提高機構運行效力和效率的要求,滿足新時期任務在質量和進度上的更高要求。

這些“新”接收的公職人員、職員也將給現有公職人員帶來改變和提升的壓力。

然而,針對“新”公職人員、職員來源的接收規定以及評估、獎勵、晉升、解僱等標準,不應“追溯”適用於按全國統一規定招聘的公職人員、職員來源。

需要對這兩個來源進行評估和處理標準上的區分,以確保法律適用上的公平和一致。

現有公職人員、職員來源已經過嚴格標準招聘和考試。他們擁有工齡、奉獻、團體活動經驗,能滿足政治任務要求(需持續學習提升,持有相關證書、文憑,如中級政治理論、專業晉升考試等)。

需要制定評估標準,鼓勵現有公職人員、職員努力達到新接收公職人員、職員來源的技能和效果(KPI)。

同時,制定適當的支持政策,以安排、精簡那些“落後”、未完成任務或不符合新任務要求的公職人員、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