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委將幹部招聘權限下放至鄉級

該規定適用於胡志明市委下屬的各機關、單位,包括:市委的專職參謀協助機構、胡志明市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直屬市委的上級基層黨委常務委員會、各鄉、坊、特區的黨委常務委員會,以及直屬市委的公立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據此,上述單位的領導有權決定錄用招聘考試中經招聘委員會公佈合格結果的公務員和職員。

決定對非由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正職、副職幹部、公務員、職員(在本機關、單位工作的)執行工資、津貼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制度和政策。

或者,對不屬於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擔任高級專員或相當職級、第一類職稱或與高級專員相當的專業等級者除外)執行上述政策。

同時,對上述對象進行公務員職級、職員專業等級評定,或決定任命職稱、轉換職稱、按照工作崗位對應職級進行工資定級。

決定成立評估委員會;變更工作崗位中涉及高於現任職級的公務員職級或職員專業等級;決定變更工作崗位並評定與現任職級不同但同專業等級的公務員職級或職員專業等級,以及低於現任職級的職級或專業等級。

決定在胡志明市政治系統內的各機關、單位之間接收、調動、借調、轉任(屬胡志明市編制),並對不屬於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公務員、職員辦理辭職、退休手續。

對於胡志明市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各鄉、坊、特區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所屬管理的、部分經常性支出自理的公立事業單位以及由國家保障經常性支出的公立事業單位進行職員招聘。

主持、組織或下放職權對經常性支出和投資支出自理的公立事業單位或經常性支出自理的公立事業單位進行職員招聘。

直屬市委的公立事業單位負責人將按照規定組織職員招聘。

胡志明市委組織部負責主持並組織公務員招考;對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屬於市委直屬機關、單位的正職、副職,除市委常務委員會委員外)決定工資、津貼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制度和政策。

或者對擔任高級專員或相當職級、第一類職稱或與高級專員相當的專業等級的人員執行上述政策。

決定對上述對象進行公務員職級、職員專業等級評定,任命職稱、轉換職稱並按照工作崗位對應職級進行工資定級。

此外,對不屬於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決定在胡志明市政治系統外的機關、單位之間接收、調動、借調、轉任。

市委常委會發布通知、決定辦理辭職、退休;對因機構、行政單位精簡、不符合再選任、再任命年齡、精減編制、重組及提高幹部、公務員、職員質量等原因而提前退休或辭職的市委常務委員會管理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決定對象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