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颁布第185号法令,规定村、街坊组的组织、活动以及从事非专职工作的村、街坊组人员的制度和政策。该法令自5月26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对村、街坊组的组织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村设村长,街坊组设街坊组长,这些人员是村、街坊组的非专职工作人员。
除村长和街坊组长职务外,根据任务要求、地区特点以及地方预算的平衡能力,省级人民议会决定安排村、街坊组活动的其他职务,以协助村长、街坊组长或实施居民社区的自管活动。
法令规定,村长、街坊组长的选举和免职依照《基层民主实施法》及该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在成立、重组、重新组织村、街坊组,或村长、街坊组长空缺的情况下,乡级人民委员会指定临时村长、临时街坊组长来管理村、街坊组的活动。
这一做法将持续到选举出新的村长、街坊组长,任期不得超过自指定临时村长、临时街坊组长决定之日起的6个月。
村长、街坊组长的任期为5年。
如果需要与村、街坊组重新组织的时间保持一致,或因不可抗力情况(如自然灾害、疫情)无法按时组织选举,乡级人民委员会可决定缩短或延长村长、街坊组长的任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需要缩短或延长超过6个月,乡级人民委员会需报请省级人民委员会审议决定。
法令还具体规定了村长、街坊组长的标准。
具体包括:为越南公民,长期居住在乡、坊、特区的辖区,年龄满21周岁以上,优先考虑符合规定的劳动年龄人员,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被交付的任务和职责。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在居民社区中有威信,得到人民信任,本人和家庭成员在道德、生活方式方面起模范作用,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具备文化知识、能力、经验和动员、组织人民的方法,能够有效完成居民社区的自管工作,以及执行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交办的任务。
法令明确鼓励选拔具有符合村、街坊组活动要求的专业水平的人员。
具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满足任务要求,具备制定计划、汇总、统计、报告以及按规定执行任务的能力。
不得处于纪律处分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执行法院的判决、决定期间。
与由内务部部长颁布的关于村、街坊组组织和活动的第04/2012号通知相比,村长、街坊组长的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但有所补充和具体化。
第185号法令还规定,在特殊的村、街坊组中,村长、街坊组长、党支部书记、祖国阵线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津贴将提高至基础工资的8倍。
具体包括:家庭户数在700户以上的村,家庭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街坊组,属于国防重点乡级行政单位的村、街坊组(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位于边境、海岛地区的乡级行政单位的村、街坊组,以及特别困难的村。
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村、街坊组,则按基础工资6.5倍的标准核定津贴总额。
(编译:Eric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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