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訴狀,居住在妻子父母家(西寧省平成社盛德邑第五集合區)的貴是一名工人。
由於欠債無法償還且需要錢花,2025年7月12日上午9點左右,貴騎摩托車去買了一把刀、買安眠藥混入一瓶水,並用黑膠帶遮住部分摩托車車牌,然後尋找目標搶劫財物。
起初,貴打算約一位朋友出來,給他喝摻了安眠藥的水以搶劫財物。但害怕被發現,貴改變了主意,將目標轉向路邊茶水攤的老闆。
當天下午2點左右,貴進入位於西寧省隆安富仁街區、國道1號的一家吊床咖啡店,點水喝並尋找機會搶劫店主。
看到收銀臺裝有攝像頭,且店裡只有女店主一人,大約一小時後,貴走到後面的衛生間,並將一個皮夾留在了衛生間裡。
貴對女店主謊稱有人在衛生間掉了皮夾。當女店主進入衛生間查看皮夾時,貴用刀連續攻擊,直到受害者倒下。
貴搶走了受害者戴著的耳環,拉下電閘關掉店內攝像頭,然後翻找並拿走了1部手機和幾萬越南盾零錢。
隨後,貴將搶來的耳環和手機賣得近270萬越南盾,然後回到妻子位於盛德社的家。當天下午貴正在工作時被警方逮捕。
西寧省人民法院認定貴的行為特別危險,為達目的不惜剝奪他人生命,不具備改造可能性,因此判處死刑。
此外,貴還因搶劫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貴最終被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