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5日,西寧省人民法院開庭初審,判處阮中誠(33歲,富壽省人)18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搶劫財產。
誠是同塔省新和縣一傢俬立牙科診所的員工。由於欠多人債務無力償還,他萌生搶劫念頭,並在社交網絡上訂購了一把塑料假槍。
2025年7月22日下午,誠攜帶假槍,借朋友的摩托車沿50號國道從同塔省前往胡志明市,伺機搶劫看守人員較少的金店。
途中,他還額外購買了一把斧頭。
當晚約19時40分,誠看到芹鬱縣和順2村一家金店無人且無保安,便停車在距金店400多米外的空地上。
此時店內有人買賣,誠步行進入,用假槍指著女店主喊道“搶劫,把黃金交出來”。店主父親H先生站在門外勸阻“別搶,遲早會被抓”,誠便將假槍轉向H先生,並用斧頭砸碎存放黃金的玻璃櫃臺。
誠搶得7只金手鐲、23條金項鍊、46只金手鍊,總重量超過11.5兩18K金,價值近7.3億越南盾(案發時),隨後逃跑向停車處。
但H先生持刀與另外兩人及時追上。誠用斧頭砍H先生未中,反被H先生砍傷,追捕者一齊上前將其制服。
除搶劫罪外,誠還因用斧頭砸壞金店玻璃櫃被調查機關移交芹鬱縣警方處理毀壞財產行為。
此外,H先生用刀造成誠受傷達48%,但鑑於H先生阻止誠可能用槍、斧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且誠未提出處理要求,調查機關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