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4日,越南文化社會委員會常務機構聽取內務部關於修改、補充《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安全衛生法》(修正案)若干條款的法案進度和內容的報告。
5項修改、補充內容
關於《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案,內務部工資和社會保險局局長範長江表示,重點集中在5大內容。
其中,涉及政治體系機構精簡和兩級地方政府的相關修改補充。接下來的內容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度的修改補充。
草案還擴大了投資形式以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率,削減行政手續,推動數字化轉型,同時審查調整與專業檢查職能相關的規定。
關於授權領取養老金和社保補助金的規定,與會代表武文進(文化社會委員會專職代表)指出了多地存在的社保瓶頸,亟需修改。
具體而言,關於參保人和受益人權利,現行法律規定可以書面授權他人辦理社保事宜。若授權領取養老金、社保補助金及其他規定的待遇,授權書有效期最長為12個月,自授權之日起計算。授權書必須按法律規定進行公證。
他認為,規定授權期限最長為12個月與《民法典》第140條允許雙方自由約定期限存在法律衝突。同時,這一規定在實踐中給那些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在授權到期後重新簽署授權書的受益人造成重大障礙。
武文進說:“許多父母因中風、事故入院,剛入院時還能簽署授權書,但一兩年後健康惡化,插著鼻飼管,手腳無法動彈,又怎能簽字呢?”
因此,他建議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修改補充為允許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辦理社保事宜。領取養老金、社保補助金及其他待遇的授權書必須按公證法規定進行公證。被授權人有責任在授權人死亡、失蹤、被宣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再符合社保待遇條件時,及時通知社保機構。若授權人不再符合條件後仍領取不當款項,須依法退還。
每年對社保受益人進行核查以防止基金流失
武文進還指出,現行法律規定,通過銀行個人賬戶領取社保待遇的受益人每年有責任配合社保機構或其授權服務機構核查其是否符合待遇條件。但該規定僅強制要求對通過銀行賬戶領取的群體進行核查,造成管理漏洞。而實踐中,直接領取現金的群體潛在風險更高,如死亡、失蹤或長期未領取但無確認文件。缺乏法律依據對現金領取群體進行強制核查,導致難以徹底處理積壓案例,容易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和違規支出。
因此,他建議修改為:每年社保受益人有責任配合社保機構或其授權服務機構核查其是否符合待遇條件。關於武文進的建議,越南社保副總經理周孟生表示,授權規定在執行中存在不足,因此建議研究修改。關於核查問題,周孟生認為,核查必須對所有案例進行,而不僅限於通過銀行賬戶領取的群體。
國會代表範重強認為,擴大退休金和勞動年齡後社保待遇的覆蓋範圍,仍是通過突破性政策需要解決的重大挑戰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