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4日,越南文化社会委员会常务机构听取内务部关于修改、补充《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安全卫生法》(修正案)若干条款的法案进度和内容的报告。
5项修改、补充内容
关于《社会保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案,内务部工资和社会保险局局长范长江表示,重点集中在5大内容。
其中,涉及政治体系机构精简和两级地方政府的相关修改补充。接下来的内容是社会保险政策制度的修改补充。
草案还扩大了投资形式以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率,削减行政手续,推动数字化转型,同时审查调整与专业检查职能相关的规定。
关于授权领取养老金和社保补助金的规定,与会代表武文进(文化社会委员会专职代表)指出了多地存在的社保瓶颈,亟需修改。
具体而言,关于参保人和受益人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书面授权他人办理社保事宜。若授权领取养老金、社保补助金及其他规定的待遇,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自授权之日起计算。授权书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公证。
他认为,规定授权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与《民法典》第140条允许双方自由约定期限存在法律冲突。同时,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给那些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在授权到期后重新签署授权书的受益人造成重大障碍。
武文进说:“许多父母因中风、事故入院,刚入院时还能签署授权书,但一两年后健康恶化,插着鼻饲管,手脚无法动弹,又怎能签字呢?”
因此,他建议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修改补充为允许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办理社保事宜。领取养老金、社保补助金及其他待遇的授权书必须按公证法规定进行公证。被授权人有责任在授权人死亡、失踪、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再符合社保待遇条件时,及时通知社保机构。若授权人不再符合条件后仍领取不当款项,须依法退还。
每年对社保受益人进行核查以防止基金流失
武文进还指出,现行法律规定,通过银行个人账户领取社保待遇的受益人每年有责任配合社保机构或其授权服务机构核查其是否符合待遇条件。但该规定仅强制要求对通过银行账户领取的群体进行核查,造成管理漏洞。而实践中,直接领取现金的群体潜在风险更高,如死亡、失踪或长期未领取但无确认文件。缺乏法律依据对现金领取群体进行强制核查,导致难以彻底处理积压案例,容易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和违规支出。
因此,他建议修改为:每年社保受益人有责任配合社保机构或其授权服务机构核查其是否符合待遇条件。关于武文进的建议,越南社保副总经理周孟生表示,授权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不足,因此建议研究修改。关于核查问题,周孟生认为,核查必须对所有案例进行,而不仅限于通过银行账户领取的群体。
国会代表范重强认为,扩大退休金和劳动年龄后社保待遇的覆盖范围,仍是通过突破性政策需要解决的重大挑战之一。
(编译:Eric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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