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登檢局在提交給建設部的文件中提出了這一建議,內容涉及對雙排座皮卡(有4門、兩排座椅)的相關標準和通知進行審查。
此前,根據建設部的指示,登檢局已與公路局合作,審議福特越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皮卡管理和交通組織方面困難的意見。
福特越南建議修改補充第53/2024/TT-BGTVT號通知,該通知規定了道路交通車輛的分類。企業建議補充關於車輛分類的單獨規定,以服務於交通組織工作,並確定總質量在3.5噸以下的雙排座貨運皮卡可像轎車一樣組織交通。
然而,在審查現行規定後,登檢局認為目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來按照這一方向進行修改。第53號通知是基於《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頒佈的,而交通組織工作則由《道路法》規定。《道路法》第25條第5款規定,交通運輸部(現為建設部)和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範圍內的道路交通組織工作。
據登檢局稱,將3.5噸以下的皮卡和廂式貨車劃歸轎車類別也不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尚無技術依據將這些車輛分類為轎車,越南和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尚未採用類似的分類方式。
該機構認為,如果按照將皮卡納入轎車類別的方向修改第53號通知,將對質量認證、稅收政策和車輛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在越南生產、組裝或進口的皮卡車型將因車型名稱變更而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認證。管理機構還必須重新評估國家技術標準中關於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以確定卡車和轎車之間的差異。
此外,當被歸類為轎車時,皮卡將適用轎車的特別消費稅和註冊費,導致銷售價格大幅上漲。這可能對製造商的產品開發戰略產生重大影響。另一個問題是如何處理已獲認證並正在流通的數萬輛皮卡。如果不追溯適用,正在流通的皮卡仍將按卡車類別管理,而新車即使技術特性相同,卻享受轎車待遇,極易引發投訴和不公平。反之,如果追溯適用,則需要考慮對特別消費稅和註冊費的影響,因為車主此前已按皮卡政策納稅。這也可能導致不同時期購車者之間的不公平。
據公路局意見,目前尚無可行方案修改《國家道路交通標誌技術標準》QCVN 41:2024。原因是皮卡和廂式貨車目前屬於卡車類別,而轎車是載客不超過8人(不含駕駛員)的車輛。將這些車輛歸入同一交通標誌被認為不合適,需要與交警部門達成一致。
登檢局進一步表示,根據實際檢驗,總質量在3.5噸以下的皮卡和廂式貨車,其運行速度、安全裝備和整體尺寸與許多轎車車型(如雙門皮卡、MPV或大型SUV)相當。因此,該機構認為沒有合適的方案來修改第53號通知或QCVN 41,以解決福特越南的提議。
根據公路局的意見,登檢局建議建設部向政府報告,在指導實施《道路法》的第165/2024號法令以及《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第77條中補充規定,允許總質量在3.5噸以下的皮卡和廂式貨車像轎車一樣通行。在等待修改法令期間,建設部指示公路局並建議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創造條件,使總質量在3.5噸以下的皮卡和廂式貨車能夠像轎車一樣通行,避免影響企業和民眾的活動。目前,河內和海防已採用這種管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