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登检局在提交给建设部的文件中提出了这一建议,内容涉及对双排座皮卡(有4门、两排座椅)的相关标准和通知进行审查。
此前,根据建设部的指示,登检局已与公路局合作,审议福特越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皮卡管理和交通组织方面困难的意见。
福特越南建议修改补充第53/2024/TT-BGTVT号通知,该通知规定了道路交通车辆的分类。企业建议补充关于车辆分类的单独规定,以服务于交通组织工作,并确定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双排座货运皮卡可像轿车一样组织交通。
然而,在审查现行规定后,登检局认为目前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来按照这一方向进行修改。第53号通知是基于《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颁布的,而交通组织工作则由《道路法》规定。《道路法》第25条第5款规定,交通运输部(现为建设部)和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工作。
据登检局称,将3.5吨以下的皮卡和厢式货车划归轿车类别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尚无技术依据将这些车辆分类为轿车,越南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尚未采用类似的分类方式。
该机构认为,如果按照将皮卡纳入轿车类别的方向修改第53号通知,将对质量认证、税收政策和车辆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在越南生产、组装或进口的皮卡车型将因车型名称变更而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认证。管理机构还必须重新评估国家技术标准中关于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以确定卡车和轿车之间的差异。
此外,当被归类为轿车时,皮卡将适用轿车的特别消费税和注册费,导致销售价格大幅上涨。这可能对制造商的產品开发战略产生重大影响。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已获认证并正在流通的数万辆皮卡。如果不追溯适用,正在流通的皮卡仍将按卡车类别管理,而新车即使技术特性相同,却享受轿车待遇,极易引发投诉和不公平。反之,如果追溯适用,则需要考虑对特别消费税和注册费的影响,因为车主此前已按皮卡政策纳税。这也可能导致不同时期购车者之间的不公平。
据公路局意见,目前尚无可行方案修改《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QCVN 41:2024。原因是皮卡和厢式货车目前属于卡车类别,而轿车是载客不超过8人(不含驾驶员)的车辆。将这些车辆归入同一交通标志被认为不合适,需要与交警部门达成一致。
登检局进一步表示,根据实际检验,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皮卡和厢式货车,其运行速度、安全装备和整体尺寸与许多轿车车型(如双门皮卡、MPV或大型SUV)相当。因此,该机构认为没有合适的方案来修改第53号通知或QCVN 41,以解决福特越南的提议。
根据公路局的意见,登检局建议建设部向政府报告,在指导实施《道路法》的第165/2024号法令以及《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第77条中补充规定,允许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皮卡和厢式货车像轿车一样通行。在等待修改法令期间,建设部指示公路局并建议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创造条件,使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皮卡和厢式货车能够像轿车一样通行,避免影响企业和民众的活动。目前,河内和海防已采用这种管理方式。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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