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正在徵求意見,以修改補充《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及救援法》的部分條款。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24日。
為何越南公安部提議取消驗收?
在提案中,越南公安部評估近期上述兩法的執行取得了重要成果。
從而有助於保護生命、健康及機關、組織、個人的財產,滿足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併為國家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法律依據。
然而,實施過程中發現兩法的一些規定仍繁瑣、處理時間長,未能滿足新形勢下管理方式革新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各項提議中包括取消專業管理機關對消防工作的驗收檢查程序。
據起草機關稱,現行《消防及救援法》規定,屬於消防設計審批範圍的工程和交通工具在投入運營前須執行兩項行政手續:設計審批和消防驗收檢查。
同時執行這兩項手續本質上都是為了審查、評估、檢查、比照法律規定的遵守情況以及技術標準、規程在工程建設和交通工具設計中的應用,從而確保工程和交通工具在投入運營時符合已審批的設計文件。
但實際上,在工程和交通工具投入運營前同時執行這兩項手續並無必要;反而造成困難、浪費、增加成本和時間、耗費人力資源,且需保障必要的組織實施條件,而若僅執行設計審批一項手續仍能達到上述目的。
因此,為滿足實際要求、簡化行政手續、提高組織和個人在消防活動中的意識和責任,法律草案擬修改方向為取消消防驗收檢查規定,並在工程和交通工具投入運營後結合消防安全檢查進行事後監督。
按照新機制,工程項目和交通工具僅需執行消防設計審批一項手續。
越南公安部認為,基於上述政治、法律和實際依據,按照簡化程序制定修改補充《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及救援法》部分條款的法律草案十分必要。
起草機關稱,取消上述手續將有助於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降低企業合規成本,縮短工程和交通工具投入運營的時間。
對於投資方和交通工具所有者,專業國家管理機關將削減額外費用,不造成人力資源保障壓力。
同時保障必要的組織實施條件以執行消防驗收檢查工作。
提高投資方、交通工具所有者、機關、組織和個人在工程投資建設、生產、組裝、新建、改裝交通工具等活動中的意識和責任。
從而有責任全面充分地執行技術標準、規程,施工、監理、消防驗收,並將工程和交通工具投入運營,並對法律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