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第183號規定由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秀簽署,自6月2日起生效,並取代政治局第70/2022號規定。與新規定相比,新增了許多重要內容。

政治系統總編制按5年任期決定,必要時可調整

政治局第183號規定明確了各機關、組織、單位在管理幹部、公務員、享受國家財政工資的事業編制工作中的原則、權限和責任。

享受事業單位收入工資的工作人員人數(簡稱事業單位),以及黨、國家在政治系統中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工作人員。

關於編制管理原則,規定明確指出政治局領導、指導編制管理,管理享受事業單位收入工資的工作人員人數。

各級黨委、黨組織、機關、單位、組織按照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負責管理編制及享受事業單位收入工資的工作人員人數。

政治系統總編制按5年任期決定,必要時可調整。

每年10月,由有權機關根據職能、任務、工作崗位、規模、重要性質、特殊因素,決定下達編制指標及享受事業單位收入工資的部分自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數。

確保完成任務,並與改革、精簡政治系統機構、提高效能、推動數字化轉型相結合。

精簡編制,重組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隊伍,推進行政改革、薪酬政策改革。鼓勵實行編制承包與工資承包相結合的機制。

規定要求加強分級分權,提高黨委、黨組織、領導集體、負責人在編制管理和使用中的責任。

只有在黨中央、政治局、書記處、有權機關決定成立新組織、補充職能任務、擴大規模、增加工作量或編制少於規定標準時,才考慮增加編制指標。

按規定減少編制,或當有權機關決定終止活動、解散組織、減少職能任務、事業單位提高財務自主程度時,應相應減少編制。

各省、市委常委會的權限與責任

規定還具體明確了各機關、組織在編制管理工作中的權限與責任,包括政治局、中央編制管理指導委員會、受權管理編制的機關、中央直屬機關、部委、中央單位。

其中,各省、市委常委會負責領導、指導、組織實施黨的主張、規定及國家關於編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

領導、指導、部署下達編制指標及部分自主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收入工資的工作人員人數。

在地方黨政群團之間調編制,確保不增加有權機關下達的總編制。

嚴格、高效、按規定管理地方黨、國家賦予任務的群眾團體工作人員。

同時,向中央編制管理指導委員會報告,提請政治局審議決定關於編制下達、管理和使用的特殊機制,並按照政治局的主張組織實施。

在實施過程中,必要時,根據各機關、單位、地方的報告和建議,中央組織部彙總並報告政治局、中央編制管理指導委員會審議決定,以便合理下達編制,滿足任務要求和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