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第183号规定由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签署,自6月2日起生效,并取代政治局第70/2022号规定。与新规定相比,新增了许多重要内容。
政治系统总编制按5年任期决定,必要时可调整
政治局第183号规定明确了各机关、组织、单位在管理干部、公务员、享受国家财政工资的事业编制工作中的原则、权限和责任。
享受事业单位收入工资的工作人员人数(简称事业单位),以及党、国家在政治系统中赋予任务的群众团体工作人员。
关于编制管理原则,规定明确指出政治局领导、指导编制管理,管理享受事业单位收入工资的工作人员人数。
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组织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负责管理编制及享受事业单位收入工资的工作人员人数。
政治系统总编制按5年任期决定,必要时可调整。
每年10月,由有权机关根据职能、任务、工作岗位、规模、重要性质、特殊因素,决定下达编制指标及享受事业单位收入工资的部分自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
确保完成任务,并与改革、精简政治系统机构、提高效能、推动数字化转型相结合。
精简编制,重组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推进行政改革、薪酬政策改革。鼓励实行编制承包与工资承包相结合的机制。
规定要求加强分级分权,提高党委、党组织、领导集体、负责人在编制管理和使用中的责任。
只有在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有权机关决定成立新组织、补充职能任务、扩大规模、增加工作量或编制少于规定标准时,才考虑增加编制指标。
按规定减少编制,或当有权机关决定终止活动、解散组织、减少职能任务、事业单位提高财务自主程度时,应相应减少编制。
各省、市委常委会的权限与责任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各机关、组织在编制管理工作中的权限与责任,包括政治局、中央编制管理指导委员会、受权管理编制的机关、中央直属机关、部委、中央单位。
其中,各省、市委常委会负责领导、指导、组织实施党的主张、规定及国家关于编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
领导、指导、部署下达编制指标及部分自主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收入工资的工作人员人数。
在地方党政群团之间调编制,确保不增加有权机关下达的总编制。
严格、高效、按规定管理地方党、国家赋予任务的群众团体工作人员。
同时,向中央编制管理指导委员会报告,提请政治局审议决定关于编制下达、管理和使用的特殊机制,并按照政治局的主张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必要时,根据各机关、单位、地方的报告和建议,中央组织部汇总并报告政治局、中央编制管理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以便合理下达编制,满足任务要求和实际情况。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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