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令人哭笑不得的事件:僱主以為員工是自願交出畢業證,卻不知道法律禁止扣留勞動者的學歷證書原件。
收到處罰決定後,紅河貿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廣義省錦成坊)經理阮氏海河認為職能部門處理不夠合情合理,因此對省內務部的決定提出了申訴。
扣留大學畢業證原件的起因
據河女士陳述,2023年8月,公司錄用T女士擔任倉庫管理員和出納。入職時,T女士自願將畢業證原件交給公司保管。工作一切正常,到2024年2月,T女士提出辭職,公司同意。雙方將現金和貨物交接給新人。
這時公司發現貨物被調包,新舊被替換。T女士隨即離開了公司。公司對此事做了記錄。河女士說:“多次聯繫,T女士都不來澄清貨物被調包的事,也不來取回自己的證件。”
事情發生一個月後,公司收到了勞動榮軍社會廳的約談通知,涉及T女士向職能部門投訴公司“扣留她的大學畢業證原件”一事。但約談時,T女士沒有到場。
河女士出示了多份郵政回執,證明公司多次發函邀請T女士前來取回畢業證並處理相關事宜。
“多次都見不到T女士,我怎麼還給她?說實話,公司並不想扣留畢業證原件,因為還得小心保管,丟了更麻煩。”河女士嘆了口氣。
時間一天天過去,雙方始終未能見面,畢業證仍留在公司。直到2025年8月,河女士收到了內務部(勞動就業管理職能已劃歸內務部)的約談通知,原因是T女士投訴公司扣留畢業證。約談當天,河女士和T女士還是沒有見面。
“公司一直向內務部代表表示很想歸還T女士的材料,但見不到人怎麼還?當天我們也向內務部提交了書面說明,但沒有收到內務部的回覆。2025年9月5日,公司向T女士發出了申訴處理決定,但她拒收,郵政退回。之後公司多次寄送材料到她的地址,她都不簽收,郵政只能退回。”河女士無奈地說。
2026年1月,廣義省內務部決定對紅河公司進行勞動法執行情況聯合檢查。由於臨近春節,正式檢查推遲到3月。
事件達到高潮,檢查團到來時人多,河女士情緒激動,大聲爭吵。“冷靜下來後,我意識到自己不該發火。真的很抱歉。但說實話,我並不想扣留T女士的畢業證,對公司有什麼好處呢?可是見不到她,怎麼還?”河女士說。
收到處罰決定,申訴之路開啟
檢查後,內務部制定了多份文件,河女士因認為處理不公,拒絕在筆錄上簽字。
2026年4月6日,內務部依據政府第12/2022號法令第9條第2款a項(關於勞動、社會保險、越南勞動者境外務工領域的行政處罰規定),以“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扣留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原件”為由,對紅河公司處以45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並要求公司歸還T女士的大學畢業證原件。4月10日,公司派員工到內務部按要求移交了畢業證。
截至目前,河女士已收到兩份催繳罰款通知。但她仍不服,認為處理不當,繼續對檢查結論和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申訴。
與此同時,廣義省內務部副經理、檢查團團長陳氏茶在接受《年輕人報》採訪時表示,T女士向內務部監察部門投訴後,上級要求檢查,內務部才成立檢查團並查清事實。
“我們確認,對紅河公司扣留T女士畢業證原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是正確的。”茶女士說。
針對企業提到的內情以及認為處理“死板”、不“合情合理”的說法——企業並非明知故犯——內務部官員在約談中解釋:發現財產被調包(如果有的話)是另一回事,應由警方在收到報案後調查處理;而公司扣留畢業證是事實。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關於處理此事的觀點,茶女士表示,內務部始終與企業同行,希望企業穩定發展。處理過程力求平衡和實質。如果企業不滿意行政處罰,可以申訴說明情況,內務部會繼續審議處理。
* 律師阮春武(廣義省律師團):
應客觀審視,做出適當且人性化的處理
從本案來看,內務部對紅河公司扣留畢業證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有依據的。然而,應客觀、多角度地審視,做到合情合理。在此情況下,根據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扣留畢業證原件是員工入職時自願交出的。T女士辭職後,公司多次要求她前來交接財產並取回畢業證原件,但T女士不配合,反而以此為由進行投訴。
而企業方面,在職能機關解釋後,得知“扣留員工證件原件是禁止行為”,便立即到內務部歸還了畢業證。
武律師還表示,根據《行政違法處理法》第3條第1款c項,行政處罰應基於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後果、對象以及減輕或加重情節。根據紅河公司事件的發展,職能機關應評估過錯程度、配合態度、後果補救情況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認識,同時評估員工(如有)的過錯。“基於這些判斷,採取適當、人性化的處理措施。因為處理的核心理念仍然是教育僱主和員工都能按照法律規定行事。”武律師補充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