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頒佈第204號法令,規定獸醫領域行政處罰,自8月1日起生效,規定個人每次違規最高罰款5000萬越南盾,組織最高罰款1億越南盾。
獸醫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違反動物疾病預防和疫情控制規定;違反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規定;違反陸生動物屠宰控制規定;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初加工、加工;獸醫衛生檢查;違反獸藥管理規定;違反獸醫執業規定。
對於違反動物疾病預防和治療一般規定的行為,隱瞞、不申報或未及時向職能部門報告發現和知曉動物患病、有患病跡象、因傳染病死亡的行為,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罰款。
對於未向獸醫專業管理機構報告檢測結果確定動物攜帶屬於必須公佈疫情和人與動物共患傳染病目錄的病原體的行為,處以300萬至400萬越南盾罰款。
對於買賣、塗改、偽造動物疫病安全證書的行為,處以400萬至500萬越南盾罰款。如果將患病死亡動物及其產品丟棄到環境中,或買賣患有傳染病的種用動物,處以500萬至600萬越南盾罰款。
違反動物疫情防治一般規定,如果未按規定銷燬或未銷燬患病、死亡動物或攜帶病原體的動物產品,依法應銷燬的,處以600萬至800萬越南盾罰款。不執行主管機構要求對患病動物、有患病跡象的動物、攜帶病原體的動物產品採取強制處理措施的,也將被處罰。
對於未經有權獸醫專業管理機構許可,將患病動物、其產品或廢棄物運出已公佈發生危險傳染病的疫區的行為,處以15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罰款。
對於陸生動物疾病預防違規行為,未按規定使用疫苗或採取強制預防措施的,處以20萬至30萬越南盾罰款。
對於以下行為之一,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罰款:未為必須接種疫苗的動物接種狂犬病疫苗,未給狗戴口套或未拴狗鏈,帶狗到公共場所時無人牽引。
對於未對患病或有患病跡象的動物進行隔離、護理和治療的行為,除非禁止治療或必須強制屠宰、銷燬,處以100萬至150萬越南盾罰款。
動物收集場如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罰款:地點未與居民區、養殖區、水產養殖區、公共工程隔離;未為每種動物設立獨立區域。使用不符合獸醫衛生要求的設備、工具、水,未採取收集、處理廢水、廢棄物的措施以確保疫病安全且符合環保法律規定的,同樣適用該罰款。
對於專門經營動物的市場,如有地點不符合規劃、未為每種動物設立獨立區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工具、水等行為,處以400萬至500萬越南盾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