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规定公共场所不给狗戴口套最高罚款200万越南盾

越南规定公共场所不给狗戴口套最高罚款200万越南盾

越南政府颁布第204号法令,规定兽医领域行政处罚,自8月1日起生效,规定个人每次违规最高罚款5000万越南盾,组织最高罚款1亿越南盾。

兽医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动物疾病预防和疫情控制规定;违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违反陆生动物屠宰控制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初加工、加工;兽医卫生检查;违反兽药管理规定;违反兽医执业规定。

对于违反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一般规定的行为,隐瞒、不申报或未及时向职能部门报告发现和知晓动物患病、有患病迹象、因传染病死亡的行为,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

对于未向兽医专业管理机构报告检测结果确定动物携带属于必须公布疫情和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目录的病原体的行为,处以300万至400万越南盾罚款。

对于买卖、涂改、伪造动物疫病安全证书的行为,处以4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如果将患病死亡动物及其产品丢弃到环境中,或买卖患有传染病的种用动物,处以500万至600万越南盾罚款。

违反动物疫情防治一般规定,如果未按规定销毁或未销毁患病、死亡动物或携带病原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销毁的,处以600万至800万越南盾罚款。不执行主管机构要求对患病动物、有患病迹象的动物、携带病原体的动物产品采取强制处理措施的,也将被处罚。

对于未经有权兽医专业管理机构许可,将患病动物、其产品或废弃物运出已公布发生危险传染病的疫区的行为,处以15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罚款。

对于陆生动物疾病预防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使用疫苗或采取强制预防措施的,处以20万至30万越南盾罚款。

对于以下行为之一,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罚款:未为必须接种疫苗的动物接种狂犬病疫苗,未给狗戴口套或未拴狗链,带狗到公共场所时无人牵引。

对于未对患病或有患病迹象的动物进行隔离、护理和治疗的行为,除非禁止治疗或必须强制屠宰、销毁,处以100万至150万越南盾罚款。

动物收集场如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处以2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地点未与居民区、养殖区、水产养殖区、公共工程隔离;未为每种动物设立独立区域。使用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设备、工具、水,未采取收集、处理废水、废弃物的措施以确保疫病安全且符合环保法律规定的,同样适用该罚款。

对于专门经营动物的市场,如有地点不符合规划、未为每种动物设立独立区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具、水等行为,处以400万至500万越南盾罚款。

(编译:Jon;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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