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董事長潛逃導致東亞銀行損失3000億越南盾

阮善仁(63歲,泰盛股份公司董事長)被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其組織、指導與貸款相關的行為,給東亞銀行造成超過31530億越南盾的損失。

阮善仁在起訴前潛逃,目前被通緝。

另一名潛逃並被檢察院起訴的人是阮玉明(大叻泰盛股份公司總經理)。

阮善仁的妻子阮青翠(黎明MC股份公司董事長)和阮德協(林園公司董事長)也因違反信貸機構貸款規定被起訴。

據起訴書稱,阮善仁曾與兩家外國公司Vinaland Espero Limited(VNL)和Vietnam Infrastructure Holding Limited(VIHL)簽署投資合作協議。

根據協議,兩家外國合作伙伴向TTC提供1億美元資助,用於購買股份併入股目標企業。作為回報,企業必須全額返還該筆資金及約定的利息和費用。

為實施交易,由陳芳平經營的東亞銀行出面擔保在TTC無力償還時返還1億美元。

東亞銀行全額髮放了1億美元(相當於超過16000億越南盾)供TTC使用。

然而,當VNL和VIHL要求返還資金時,TTC已無力籌措資金,起訴書稱。

這被認為是隨後持續多年的信用交易鏈條的起點。

據起訴書稱,為了讓泰盛公司有資金支付給外國合作伙伴,陳芳平指示東亞銀行的下屬向與該企業集團相關的多家公司和個人發放貸款。

調查結果確定,該銀行發放了11筆貸款,總額超過18200億越南盾,同時從資金中撥出近780億越南盾購買該企業集團的資產,以使抵押資產合法化。

為維持現金流,阮善仁指示泰盛集團的多名個人和企業以自己名義在東亞銀行貸款。

首批貸款之一是2008年底大叻TTC公司的2100億越南盾貸款。

文件顯示,該企業借款用於投資林同省的兩個文化體育項目,並將這兩個項目作為抵押資產,估值約5900億越南盾。

然而,在抵押時,該企業尚未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這些項目不具備作為抵押資產的法律條件。

發放貸款後,全部2100億越南盾被轉至TTC用於償還1億美元貸款。到2011年,由於未按進度推進,兩個項目被林同省人民委員會收回。

該貸款隨後成為壞賬,總債務超過5270億越南盾,包括本金和利息,起訴書稱。

阮善仁不僅利用企業,還親自以自己名義借款。他簽署了4165億越南盾的貸款文件,理由是為了購買永德建材股份公司的股份。抵押資產是該企業超過4200萬股股份。

然而,調查結果確定該資產未按規定進行擔保交易登記。貸款發放後,全部貸款金額被用於償還在東亞銀行到期貸款的循環週轉。

到案件起訴時,該貸款已產生超過8470億越南盾的債務。

與此同時,阮善仁的妻子阮青翠也簽署了1100億越南盾的貸款文件,用於購買永德股份。隨後這筆錢並未按貸款文件使用,而是被轉用於償還其他債務。起訴書稱,該貸款產生近1970億越南盾的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黎明公司的4420億越南盾貸款由雄王-前州都市區(永福省)的土地使用權和資產作擔保。

然而,該資產此前已被抵押給另一家銀行的另一筆貸款。儘管如此,東亞銀行仍發放了貸款。

據起訴書稱,到東亞銀行案件第二階段起訴時,泰盛集團仍有6筆貸款未還,總額超過31530億越南盾。

這些貸款幾乎沒有合法的抵押資產可用於收回債務。許多企業已停止運營,項目被收回或抵押資產不滿足法律條件,起訴書稱。

與此同時,阮善仁和阮玉明已逃離住所。公安部調查警察局已對這兩人發出通緝令。

調查結果顯示,從最初的1億美元資助開始,一系列貸款通過多家相關公司和個人建立並循環週轉。資金持續週轉用於償還舊債,而非像信用文件所顯示的那樣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據指控,正是這一過程導致東亞銀行產生特別巨大的損失,總債務超過30000億越南盾無法收回。

檢察院通知在逃被告投案自首,以享受國家依法寬大政策。

如果這兩人繼續潛逃,訴訟機構將視為放棄辯護權,並依法進行審判。

檢察院已將案卷移交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對案件中的四名被告進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