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書記處頒佈關於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和商業銀行中黨組織的新規定

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秀簽署頒佈了書記處第196號規定,涉及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公司和商業銀行中的黨組織。

該規定取代了書記處2022年第60號關於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商業銀行中黨組織的規定。

據此,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公司、商業銀行、金融機構、100%國有資本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的黨組織,隸屬於部委黨委或地方黨委,按兩種模式組織:企業整體黨委和母公司黨委。

成立企業整體黨委的條件

根據規定,隸屬於部委黨委的企業整體黨委在滿足三個條件時成立:

第一,是由總理決定成立或批准成立的國有企業,在經濟、社會、國防、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第二,各成員單位與國有企業的活動緊密相連,成員單位在經濟技術、財務、市場、主要產品和服務上依賴於或基本完全依賴於集團、總公司的母公司。

第三,國有企業的成員單位分佈在多個地區,但對當地的政治任務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產生或產生不大的影響。

特殊情況由政治局、書記處決定。

隸屬於地方黨委的企業整體黨委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成立:具體而言,是由省、市人民委員會或各部委決定成立的國有企業,其成員單位與國有企業的活動緊密相連;成員單位在經濟技術、財務、市場、主要產品和服務上依賴於或基本完全依賴於總公司、公司的母公司;成員單位分佈在省內外的多個鄉、坊、特區,但對當地的政治任務和經濟社會發展不產生或產生不大的影響。

成立企業母公司黨委的條件

隸屬於部委黨委的企業母公司黨委包括各科室、部門、公司、直屬單位、分支機構、代表處等下屬黨組織;其下屬企業和單位的總部設在同省、市,以及不在同省、市但具有企業支柱地位的單位。

特殊情況由政治局、書記處決定。

其餘國有企業成員單位的黨支部、黨委隸屬於企業總部所在地的鄉、坊、特區黨委或省、市人民委員會黨委。

第196號規定明確,對於上級黨委為省、市委或直屬中央黨委但尚未達到成立上級黨委條件的國有企業,由省級黨委在徵得中央組織部書面同意後決定成立國有企業基層黨委。

國有企業黨委與地方黨委協調,領導和指導成員單位所在地的黨組織執行生產、經營任務和幹部工作。

國有企業黨委還與地方黨委協調,按照書記處頒佈的工作協調機制,領導和指導黨的建設工作和政治社會組織的工作。

書記處還具體部署了中央組織部、省市委、政府黨委、隸屬於部委黨委的國有企業黨委以及省級黨委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