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签署颁布了书记处第196号规定,涉及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公司和商业银行中的党组织。
该规定取代了书记处2022年第60号关于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商业银行中党组织的规定。
据此,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机构、100%国有资本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组织,隶属于部委党委或地方党委,按两种模式组织:企业整体党委和母公司党委。
成立企业整体党委的条件
根据规定,隶属于部委党委的企业整体党委在满足三个条件时成立:
第一,是由总理决定成立或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国防、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第二,各成员单位与国有企业的活动紧密相连,成员单位在经济技术、财务、市场、主要产品和服务上依赖于或基本完全依赖于集团、总公司的母公司。
第三,国有企业的成员单位分布在多个地区,但对当地的政治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不产生或产生不大的影响。
特殊情况由政治局、书记处决定。
隶属于地方党委的企业整体党委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成立:具体而言,是由省、市人民委员会或各部委决定成立的国有企业,其成员单位与国有企业的活动紧密相连;成员单位在经济技术、财务、市场、主要产品和服务上依赖于或基本完全依赖于总公司、公司的母公司;成员单位分布在省内外的多个乡、坊、特区,但对当地的政治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不产生或产生不大的影响。
成立企业母公司党委的条件
隶属于部委党委的企业母公司党委包括各科室、部门、公司、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代表处等下属党组织;其下属企业和单位的总部设在同省、市,以及不在同省、市但具有企业支柱地位的单位。
特殊情况由政治局、书记处决定。
其余国有企业成员单位的党支部、党委隶属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乡、坊、特区党委或省、市人民委员会党委。
第196号规定明确,对于上级党委为省、市委或直属中央党委但尚未达到成立上级党委条件的国有企业,由省级党委在征得中央组织部书面同意后决定成立国有企业基层党委。
国有企业党委与地方党委协调,领导和指导成员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执行生产、经营任务和干部工作。
国有企业党委还与地方党委协调,按照书记处颁布的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和指导党的建设工作和政治社会组织的工作。
书记处还具体部署了中央组织部、省市委、政府党委、隶属于部委党委的国有企业党委以及省级党委的任务。
(编译:Eric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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