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議重新審視受撫養人月收入300萬越南盾的標準

這一內容是在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指導實施的法令草案的意見彙總、採納和解釋報告中提出的。

關於越南受撫養人月收入300萬越南盾的標準,民族與宗教部建議財政部研究將受撫養人的最高月收入標準定為300萬越南盾,以適應目前的經濟社會狀況及人民的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清化省稅務局認為,財政部提議將受撫養人月收入從100萬越南盾提高到300萬越南盾是一個進步,但該規定仍缺乏靈活的調整機制。

據清化省稅務局稱,在經濟波動的背景下,在通知中設定一個絕對數值可能過時,類似於舊規定曾出現的障礙。

因此,該單位建議,如果未來消費者價格指數與通知生效時相比波動超過20%,財政部應向政府報告,並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調整收入標準以符合實際情況。

回應上述內容,財政部表示個人所得稅法已授權財政部長規定受撫養人的收入標準。

據此,財政部長根據居民生活水平、社會平均收入、消費者價格指數及相關指標以及實際情況,規定適合每個時期經濟社會狀況的收入標準。

目前的草案通知規定確定受撫養人的收入標準為300萬越南盾/月。財政部表示,當未來相關指標發生較大波動時,財政部長將根據權限發佈調整文件。

因此,起草機構認為沒有必要在通知中規定調整原則。

關於確定享受家庭減免的受撫養人文件,多個機構如公安部、奠邊省稅務局等建議,當信息已存在於國家人口數據庫和行業數據庫中時,減少文件要求。

據此,公安部建議優先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行政審批處理信息系統、國家數據庫和行業數據庫開發利用納稅人信息。

“同時繼續按推進行政審批改革、開發利用電子數據的方向審查,限制要求納稅人重複提供已存在於國家數據庫或行業數據庫中的文件”,公安部強調。

採納上述意見,財政部表示起草機構已按推進行政審批改革、開發利用電子數據的方向審查草案,限制要求納稅人重複提供已存在於國家數據庫或行業數據庫中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