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7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包括8章45條將正式生效。
《網絡安全法》:特別注重保護兒童和弱勢群體
與舊法相比,新法在管理原則、適用範圍到網絡空間參與者責任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全面修改和補充。
在欺詐和侵害行為在網絡空間日益增多、針對認知受限群體的背景下,補充這一規定具有非常實際的意義。
同時,新法還明確了各機關、組織在宣傳普及知識、裝備安全上網技能、為這些群體構建健康友好的網絡環境方面的責任。
預防和打擊網絡空間侵害兒童行為
具體而言,2025年《網絡安全法》專門用一條規定了預防和打擊網絡空間侵害兒童行為。
據此,法律規定兒童有權依法獲取信息、參與社會活動、娛樂、保護個人隱私、私生活以及在網絡空間的其他權利。
兒童使用網絡空間增值服務時,父母或法律規定的監護人須用父母或監護人的信息註冊賬戶,並負責監督、管理兒童訪問、發佈、分享的內容。
法律規定信息系統的管理者、在電信網絡、互聯網及網絡空間提供增值服務的企業有責任:控制信息系統或企業提供的服務中的信息內容,不得危害兒童或侵害兒童、侵犯兒童權利;阻止分享並刪除危害兒童或侵害兒童、侵犯兒童權利的信息;建立並部署技術系統以支持阻止網絡空間侵害兒童內容;與機關、組織、企業協調阻止侵害兒童信息的傳播;及時通知並配合公安部下屬的網絡空間安全專業力量進行處理。
參與網絡空間的機關、組織、個人有責任與主管機關配合保障兒童在網絡空間的權利,預防和打擊網絡空間侵害兒童行為。
機關、組織、父母、監護人、教師、照顧者及其他相關個人有責任依法保障兒童權利,保護兒童參與網絡空間。網絡空間安全專業力量及職能機關有責任採取措施預防、發現、阻止並嚴肅處理利用網絡空間危害兒童、侵害兒童、侵犯兒童權利的行為。
此前,第147/2024號法令規定,向越南跨境提供信息的境外組織、企業及國內提供社交網絡服務的組織、企業必須存儲來自越南的用戶信息,包括全名、出生日期、在越南的手機號碼(或個人身份證號)。
若用戶為16歲以下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須用本人信息註冊賬戶,並負責監督、管理兒童訪問、發佈和分享到社交網絡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