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河內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第五隊表示,已對一名35歲男性司機(居住在富東鄉)進行行政處罰,因其駕駛的汽車前部加裝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大約22時22分,此人駕駛汽車在富東堤路上,不斷閃爍加裝在發動機蓋上的燈組,導致對向車輛駕駛員眩目。之後,司機還停車與另一名司機爭吵。
據交警局稱,擅自加裝不符合製造商設計的燈具可能導致對向交通參與者眩目,限制視野,增加事故風險,尤其是在夜間。加裝電氣設備也存在短路、火災爆炸的潛在風險。
職能機構建議民眾不要擅自改變車輛結構和技術特性,並遵守交通規定。
根據第168/2024號議定,駕駛汽車在前部、後部、頂部、底部或兩側加裝不符合規定的燈具,將被罰款100萬至200萬越南盾,駕駛證扣2分。車主必須拆除加裝設備並恢復車輛的原始技術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