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峴港仙沙港二期項目違規行為,監察報告揭示了什麼?

仙沙港二期項目在越南峴港山茶坊實施,由峴港港股份公司作為投資方。總投資超過10690億越南盾,其中包括自有資金近3840億越南盾、貸款超過3290億越南盾和融資超過3560億越南盾。

通過監察,確定該公司在未獲得主管機構批准的投資政策決定的情況下即實施項目,違反了《投資法》和第118號法令的規定。

峴港港股份公司承認上述過失屬無意,因對《投資法》缺乏瞭解,並非有意謀取個人利益。公司已根據政府總理指示組織了集體責任檢討;向主管機構報告了檢討結果,並承諾遵守規定的處理形式。

此外,監察還指出,建設廳在尚未獲得批准的分區規劃的情況下,建議峴港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仙沙港二期擴建詳細建設規劃1/500總平面圖和調整規劃總平面圖,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資源與環境廳(現為農業與環境廳)建議並提議市人民委員會發布公文,同意將土地出租給峴港港股份公司用於投資擴建仙沙港二期,但未通過土地使用權拍賣形式,違反了《土地法》的規定。

該單位還建議市人民委員會在項目尚未獲得政府總理投資政策決定的情況下,將土地出租給峴港港股份公司用於投資擴建仙沙港二期,這不符合投資項目實施的程序規定。

自市人民委員會出租土地用於項目實施以來,由於未就土地用途、面積和使用結構達成一致以確定地價,資源與環境廳遲遲未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未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以實施項目。

峴港市監察長已建議市人民委員會指示各廳局、峴港港股份公司依據國會第170號、第29號決議和政府第147號法令(指導實施特殊機制和政策以解決停滯項目困難和障礙)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市人民委員會處理上述項目的困難和障礙。

同時,組織檢討、整頓、吸取經驗教訓,以解決已指出的存在問題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