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10部涉及安全秩序的法律,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被修改的法律包括《越南公民出入境法》,涉及护照的多项新规定。
补充3种收回、注销护照使用价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补充了3种收回、注销护照使用价值的情形。具体包括:对已获发新普通护照的情况,注销尚在有效期的普通护照使用价值。
收回并注销已获发但信息错误的护照的使用价值。注销被通缉人员的护照使用价值。
根据现行规定,收回、注销护照使用价值的情形包括:注销遗失的尚在有效期护照,或自职能机构约定返还护照之日起超过12个月公民未领取护照且未书面说明未领取原因的情况。
收回并注销已退出越南国籍、被剥夺越南国籍、被取消加入越南国籍决定的人员的护照使用价值。
收回并注销尚在有效期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针对不再属于使用对象的人员。
收回并注销已发给属于《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情形人员的护照使用价值。
多项护照新规定
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修改、补充关于按简化程序签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及使用价值的规定。
明确这一内容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减少在为公民办理档案时的实际困难。
具体而言,新法规定按简化程序签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不得延期,且在出境越南或入境越南时仅限使用一次。
新法补充了关于在国内签发普通护照的规定。据此,申请护照者需提交填写完整信息的表格、2张照片及相关证件,并出示公民身份证或芯片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或尚在有效期的护照。
补充了关于在国外签发普通护照所需证件的规定。具体包括:公民身份证或芯片身份证或电子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越南有权机构签发的其他相关证件(若与最近一次签发的护照信息有变更)。
此外,新法还补充了可获发外交护照的情形,以及可获发公务护照的情形。具体包括:越南祖国阵线直属政治-社会组织的副职领导人可获发外交护照。
省级、县级人民委员会直属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可获发公务护照。
越南公安部也已颁布2026年第69号通知,修改、补充2023年第31号通知中关于护照样本、通行证样本及相关表格的若干条款。据此,自7月1日起,将有9种新表格用于普通护照的签发、恢复及报失手续,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适用。
被替换的表格包括:国内14岁以上人员申请普通护照的表格(TK01表);14岁以下儿童申请护照的表格(TK01a表);国外14岁以上人员申请普通护照的表格(TK02表);国外14岁以下儿童申请护照的表格(TK02a表);国外越南公民申请护照时的身份确认表(TK03表);申请恢复普通护照使用价值的表格(TK04表);普通护照报失单(TK05表);未领取护照说明单(TK06表)以及普通护照报失单转交通知单(VB01表)。
通知规定,若在7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签发、注销、恢复或报失普通护照的档案但尚未有处理结果,则无需按新表格重新提交。
(编译:Ivy;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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