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飛機在空中按什麼規則避讓?

越南政府剛剛頒佈的《第222/2026/NĐ-CP號關於飛行活動的議定》明確規定了飛行規則,要求各飛行機組遵守“空中交通規則”,以避免飛機之間發生碰撞。

氣球比飛機更優先

與地面交通工具不同,正在飛行的飛機幾乎沒有剎車能力,因此該飛行活動議定規定通過統一規則進行早期預防,所有機組都必須遵守。

首要原則是機組不得操控飛機靠近其他飛機至有碰撞風險的程度。為實現這一原則,議定明確了在不同具體情況下哪架飛機享有優先權、哪架飛機必須讓路。

據此,飛行中的飛機優先順序依次為:氣球、滑翔機、正在拖曳其他飛機或物體的飛機,最後才是動力驅動飛機,即目前大多數民用飛機。

在飛行過程中,享有優先權的飛機必須保持航向和速度,只有在必須避免碰撞風險時才能改變航向和速度。

相反,讓路的飛機不得從優先飛機前方切入,不得在其上方或下方以危險距離飛行,除非以足夠安全的距離進行且不造成碰撞風險。

兩架飛機相遇,哪一方必須避讓?

議定還對飛機在空中常見的需要避讓的情況作出了相當具體的規定。具體如下:

如果兩架同類型飛機在同一高度交匯飛行,則看到另一架飛機在其右側的飛機必須讓路。這一原則在國際航空中被廣泛採用,旨在讓兩個機組都預知處理方法,而不是各自做出不同決定。

如果兩架飛機迎頭或接近迎頭飛行且有碰撞風險,則兩架飛機都必須向右改變航向。這一規則有助於兩架飛機按照統一方向分離。

如果一架飛機超越另一架飛機,則必須從被超越飛機的右側避讓,並保持安全距離直至完全超越,確保不再對被超越飛機造成影響。

關於進近著陸階段,這是飛行中最敏感的時期之一,議定規定:正在著陸或處於最後進近階段的飛機享有優先權,高於其他飛行中的飛機或正在機場機動區域活動的飛機。

當有兩架或以上飛機同時進近著陸時,高度較高的飛機必須為高度較低的飛機讓路。然而,較低高度的飛機不得利用這一優先權從其他正在最後進近階段的飛機前方切入或超越。

實際上,民用飛行按航線、高度層飛行,並由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監控雷達和飛機上先進的防撞設備進行運營、監控和支援。

然而,航空專家表示,機組統一遵守優先和讓路規則是確保全球每年數百萬航班安全運營的重要因素。這些規則雖然簡單,卻是飛行安全的基礎。

民用飛機不得飛得過低

除起飛、著陸或經主管機構許可的情況外,《第222/2026/NĐ-CP號議定》規定,飛機飛越人口稠密區、人群聚集地或重要建築物時,不得低於距飛機估計位置半徑600米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方300米。

在其他區域,飛機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150米。

飛越人口稠密區時,機組必須確保若發生緊急情況,飛機仍能安全著陸而不危及地面人員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