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發生國家級事件時,誰有權向媒體發表聲明?

越南政府剛頒佈的第244號法令詳細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向媒體發表聲明及提供信息的相關事宜,該法令將於7月1日起生效。

第244號法令第7條對突發及非常情況下的發言做出了規定。

若發生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及社群健康的國家級事件,除宣佈緊急狀態、戒嚴、宵禁及法律規定其他情況外,越南政府總理或政府發言人應在事件發生後立即向媒體發表聲明及提供信息,並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持續進行。

對於涉及兩個或以上部委、行業及省份的事件,由政府授權牽頭處理的部委、部級機構或省級人民委員會的發言人,應統一內容並定期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向媒體發表聲明及提供信息。

當發生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除上述情況外,自國家行政機關依職權接收並處理事件起24小時內,發言人必須向媒體發表初步聲明及提供信息,以便及時警示、引導輿論,並避免發生傳播危機及錯誤、不實信息的傳播。

當輿論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問題出現諸多不一致意見時,除本條第1、2款規定的情況外,自國家行政機關確認事件已對或可能對社會輿論產生影響起24小時內,發言人必須向媒體發表初步聲明及提供信息,以便及時警示、引導輿論,並避免傳播危機及錯誤、不實信息的傳播。

該法令還規定,新聞機構、記者及通訊員有責任真實、客觀、全面地登載、播出和反映發言人提供的信息內容。

新聞機構必須登載、播出發言人的反饋意見,並對所登載的不準確、不實內容依法進行更正及致歉。

若國家行政機關尚未制定關於向媒體發表聲明及提供信息的內部規章,應在本法令生效之日(2026年7月1日)起45日內,制定並頒佈該部門向媒體發表聲明及提供信息的內部規章。

同樣涉及新聞活動,越南政府還頒佈了第242號法令,規定《新聞法》中關於廣播電視及廣播電視服務活動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及執行措施。

該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其中值得關注的內容之一是關於付費廣播電視服務上外國節目頻道編輯許可證的規定(第5條)。

該法令要求外國節目頻道的編輯工作必須確保尊重並維護越南語的純潔性。

越南發生國家級事件時,誰有權向媒體發表聲明?

少將阮國瓚擔任越南公安部發言人

公安部辦公廳主任阮國瓚少將自6月1日起擔任公安部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