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按多層次方式經營活動的管理第137/2026號法令自7月1日起生效,補充了多項關於管理多層次銷售活動的新規定。
多層次銷售企業不得與哪些群體簽訂合同?
該法令專設一章規定多層次銷售參與者的管理。其中明確規定,多層次銷售參與者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在越南居住的個人。
同時,規定多層次銷售企業不得與某些群體簽訂合同。
包括正在服刑或曾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品、詐騙、侵佔財產、虛假廣告以及違反多層次經營規定等罪行被判刑的人員。
此外,曾因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或多層次銷售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且尚未被視為未受行政處罰的人員,也不得參與多層次銷售。
除上述情況外,多層次銷售企業也不得與被收回多層次銷售活動註冊證書或多層次銷售組織註冊證書的多層次銷售企業中擔任以下職務的個人簽訂合同:
包括合夥公司的成員、私人企業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股份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企業管理者。
該法令還明確規定,多層次銷售企業不得與根據有關幹部、公務員法律規定的幹部、公務員以及人民軍機關、單位中的軍官、專業軍人、國防工人、職員、人民公安機關、單位中的軍官、士官、專業服役士兵、公安工人簽訂合同。
同時,該法令還規定,多層次銷售企業不得指定幹部、公務員、軍官、士官等擔任培訓員。
多層次經營活動僅可針對商品進行
另一項內容是,該法令明確規定,按多層次方式進行的經營活動僅可針對商品。任何非商品對象的多層次經營活動均被禁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根據該法令,按多層次方式經營的商品不得屬於以下類別:藥品、醫療設備、獸藥(包括水產獸藥)、植物保護藥。
以及限制使用和禁止在家用和醫療領域使用的殺蟲劑、殺菌劑化學品及製劑,以及危險化學品。數字內容產品。
同樣根據該法令,多層次銷售企業有義務開設保證金賬戶,並在越南的一家商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分行存入相當於註冊資本5%但不低於200億越南盾的保證金。
多層次銷售企業與接收保證金的銀行簽訂保證金合同,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