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第233號法令,公立事業單位的評分框架最高可得30分(滿分100分),包括執行黨的路線、國家政策法律、組織機構和職員管理效率、行政改革措施實施效果等。

任務執行結果評分框架最高可得70分,將根據所賦予職能任務的完成情況、產品服務質量、資源使用效率、創新與發展等進行評估。

公立事業單位的評估與分級將基於評分結果。具體來說,得分90分以上且滿足若干條件者為“出色完成任務”;得分70至90分以下者為“良好完成任務”;得分50至70分以下者為“完成任務”。

特別地,評分低於50分,或出現以下情況的單位將被認定為“未完成任務”:被主管機構認定在幹部工作中存在違規、內部不團結、拉幫結派、跑官要官、以及年度任務完成率低於70%。

對於職員的個人評級,法令規定:得分90分以上為“出色完成任務”;得分70至90分以下為“良好完成任務”;得分50至70分為“完成任務”。

評分低於50分者將被認定為“未完成任務”。被主管機構認定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生活方式衰退,“自我演變”、“自我轉化”表現的,同樣視為未完成任務。

此外,職員違反黨員不得行為、違反表率責任、對本人和所在機關單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亦屬此類。

其他與任務執行相關的違規行為,在考評年度內受到從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其直接負責、管理的下屬組織、單位涉及貪汙、腐敗、浪費並依法處理的,則針對管理類職員。

年度職員跟蹤評估得分將根據每月或每季度的跟蹤評估得分確定,作為職員評級的基礎。

法令亦規定,“出色完成任務”的職員比例不超過同一機關、單位及任務相似職員組中“良好完成任務”職員總數的20%。

若公立事業單位成績突出、實現積極轉變、超額完成交辦任務、帶來實際價值與效益,並經主管機構認定該單位為“出色完成任務”,則該單位可決定將“出色完成任務”的職員比例提高至“良好完成任務”職員總數的25%以下。

主要負責人的評級等級不得高於其所在單位的評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