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頒佈第252號法令,詳細規定若干條款及措施,以組織實施和指導執行《稅務管理法》。
該法令的顯著之處是具體規定了因欠稅而被暫緩出境的情形。具體如下:
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經營戶,屬於被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情形,欠稅金額達5000萬越南盾以上,且該欠稅已超過規定繳納期限120天以上;
根據《企業法》規定,作為企業受益所有人的個人,以及作為企業、合作社、合作社聯合體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屬於被強制執行稅務行政決定的情形,欠稅金額達5億越南盾以上,且該欠稅已超過規定繳納期限120天以上。
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經營戶,以及根據《企業法》規定作為企業受益所有人的個人,屬於稅務機關有充分依據認定且已發佈通知稱納稅人不在註冊地址經營的情形。
自稅務機關發佈通知之日起120天后,未按規定辦理恢復稅號或註銷稅號手續的個人。
外籍個人欠稅超過規定繳納期限且未完成納稅義務的。
越南公民出國定居,以及定居國外的越南公民在離開越南前,欠稅超過規定繳納期限且未完成納稅義務的。
關於暫緩出境通知、延長暫緩出境、取消暫緩出境的權限,由直接管理納稅人的稅務機關行使。
若納稅人變更稅務機關,則新的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佈延長暫緩出境通知、取消暫緩出境通知。
根據暫緩出境實施程序規定,在暫緩出境通知發出前30天,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向納稅人的電子稅務交易賬戶發送通知,並在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
到適用暫緩出境措施期限時,若納稅人尚未完成義務,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向出入境管理機關係統、納稅人及其被暫緩出境人的電子稅務交易賬戶發送適用通知,並在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上公開。
在收到稅務機關係統發出的暫緩出境通知當天,出入境管理機關有責任按規定執行暫緩出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