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颁布第252号法令,详细规定若干条款及措施,以组织实施和指导执行《税务管理法》。
该法令的显著之处是具体规定了因欠税而被暂缓出境的情形。具体如下: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户,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达5000万越南盾以上,且该欠税已超过规定缴纳期限120天以上;
根据《企业法》规定,作为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个人,以及作为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达5亿越南盾以上,且该欠税已超过规定缴纳期限120天以上。
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户,以及根据《企业法》规定作为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个人,属于税务机关有充分依据认定且已发布通知称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形。
自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之日起120天后,未按规定办理恢复税号或注销税号手续的个人。
外籍个人欠税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且未完成纳税义务的。
越南公民出国定居,以及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在离开越南前,欠税超过规定缴纳期限且未完成纳税义务的。
关于暂缓出境通知、延长暂缓出境、取消暂缓出境的权限,由直接管理纳税人的税务机关行使。
若纳税人变更税务机关,则新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布延长暂缓出境通知、取消暂缓出境通知。
根据暂缓出境实施程序规定,在暂缓出境通知发出前30天,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纳税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通知,并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
到适用暂缓出境措施期限时,若纳税人尚未完成义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系统、纳税人及其被暂缓出境人的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适用通知,并在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
在收到税务机关系统发出的暂缓出境通知当天,出入境管理机关有责任按规定执行暂缓出境措施。
(编译:Ivy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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