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提議對多項罪名加倍罰款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公安部提議提高多項罪名中的罰款金額和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

為何提議提高罰款?

據越南公安部稱,現行《刑法》中關於罰款金額和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物價波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

據此,基礎工資從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為115萬越南盾,2026年7月1日前為234萬越南盾,從2026年7月1日起提升至253萬越南盾,增長超過兩倍。

此外,根據統計機構數據,2015年按現行價格計算的人均GDP約為4570萬越南盾/人,而2025年人均GDP估計為1.255億越南盾/人。

據2025年居民生活水平初步調查結果,2025年按現行價格計算的人均月收入約為590萬越南盾/人/月,比2024年增長9.3%。

在此基礎上,《刑法》草案研究將罰款金額和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提高一倍,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避免將危害性不大的行為刑事化。

關於第35條罰款規定,公安部提議修訂補充罰款金額的確定依據,基於犯罪性質和危險程度,同時考慮罪犯的財產狀況和物價變動,但不得低於500萬越南盾。現行標準為100萬越南盾。

同時,補充規定罰款可依據法律規定之一,具體為法律規定的罰款金額。

在法律規定的罰款金額低於違法所得金額的情況下,可依據違法所得金額處以罰款,但罰款數額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

許多罪名被提議提高罰款金額和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對於調換1歲以下兒童、侵佔16歲以下兒童罪,草案提議罪犯還可被處以2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現行標準為1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並禁止擔任職務、從事特定職業或工作1至5年。

對於買賣、侵佔人體組織或器官罪,草案提議罪犯還可被處以2000萬至2億越南盾罰款(現行標準為1000萬至1億越南盾),並禁止擔任職務、從事特定職業或工作1至5年。

對於侮辱他人、誹謗、強迫公職人員辭職或非法解僱勞動者、侵犯性別平等權、搶劫財產、敲詐勒索財產、搶奪財產、盜竊財產、詐騙侵佔財產等罪名,草案提議提高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

其中,對於侮辱他人罪,草案提議嚴重侵犯他人人格、名譽者,可處以警告、2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罰款(現行標準為1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或最高3年監外勞動改造。

對於搶劫財產、搶奪財產、詐騙侵佔財產等罪名,草案提議罪犯還可被處以2000萬至2億越南盾罰款(現行標準為1000萬至1億越南盾)。

走私、非法經營、運輸貨物貨幣、生產銷售違禁品、儲存運輸違禁品等罪名,也提議提高罰款金額和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

貪汙財產、受賄、濫用職權侵佔財產、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在執行公務中越權等罪名,也被提議提高構成定罪的貨幣量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