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務員被紀律處分免職、撤職的若干情形

越南政府頒佈第234號議定,規定公務員紀律處分。據此,議定規定對公務員的紀律處分形式包括:譴責、警告、撤職(適用於管理類公務員)、強制離職。該議定自7月1日起生效。

受到上述紀律處分之一的公務員,還將被限制從事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活動。

公務員被法院判處監禁且不獲緩刑,或因貪汙罪被判刑的,自判決或決定生效之日起當然被強制離職。

管理類公務員犯罪被法院判刑且判決或決定已生效的,當然免除其任命職務。

公務員將被紀律處分強制離職的4種情形

議定規定公務員被適用強制離職紀律處分的4種情形。

具體如下:第一,公務員已受到撤職(管理類公務員)或警告(非管理類公務員)處分後再次違規。

第二,公務員首次違規,造成極其嚴重後果,屬於第8條(規定公務員受譴責處分的10種情形)或第9條第3款(規定管理類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2種情形)規定的情形之一。

違規後,違規者沒有接受、改正的態度,不主動克服後果,且屬於第4條第3款(規定4種加重紀律處分情節的情形)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公務員使用偽造或非法的文憑、證書、證明、確認書被錄用進入機關、組織、單位。

第四,公務員吸毒成癮。此情形須有醫療機構結論或主管機關通知。

管理類公務員違規將被紀律處分撤職的3種情形

議定規定管理類公務員違規將被適用撤職紀律處分的3種情形。

第一,管理類公務員已受到第9條規定的警告處分後再次違規。

第二,首次違規,造成極其嚴重後果,屬於第8條(規定10種適用譴責處分的情形)或第9條第3款(規定2種管理類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情形)規定的情形之一,但尚未達到強制離職的程度。

同時,違規者有接受、改正的態度,主動克服後果,且屬於第4條第4款(規定5種具有一項或多項減輕紀律處分情節的情形)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使用偽造或非法的文憑、證書、證明、確認書以被任命職務。

每項違規行為僅受一次紀律處分

議定要求紀律處分必須確保客觀、公平、公開、嚴格、準確、及時、正確權限、程序、手續。每項違規行為僅受一次紀律處分。

在同一時間點審查紀律時,若公務員有兩項以上違規行為,則逐項審查、結論,並以最高紀律處分形式統一決定。不得將各項違規行為分開執行不同紀律處分並多次處分。

議定還規定5種暫不審查紀律處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公務員正在治療重病期間,或正在喪失意識能力,或因重病住院治療且有主管醫療機構確認。

女性公務員正在懷孕、休產假、哺育12個月以下嬰兒,或男性公務員(在配偶死亡或因不可抗力、客觀障礙無法哺育子女的情況下)正在哺育12個月以下嬰兒,但違規者書面申請審查紀律處分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