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颁布第234号议定,规定公务员纪律处分。据此,议定规定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形式包括:谴责、警告、撤职(适用于管理类公务员)、强制离职。该议定自7月1日起生效。
受到上述纪律处分之一的公务员,还将被限制从事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活动。
公务员被法院判处监禁且不获缓刑,或因贪污罪被判刑的,自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当然被强制离职。
管理类公务员犯罪被法院判刑且判决或决定已生效的,当然免除其任命职务。
公务员将被纪律处分强制离职的4种情形
议定规定公务员被适用强制离职纪律处分的4种情形。
具体如下:第一,公务员已受到撤职(管理类公务员)或警告(非管理类公务员)处分后再次违规。
第二,公务员首次违规,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属于第8条(规定公务员受谴责处分的10种情形)或第9条第3款(规定管理类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2种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
违规后,违规者没有接受、改正的态度,不主动克服后果,且属于第4条第3款(规定4种加重纪律处分情节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公务员使用伪造或非法的文凭、证书、证明、确认书被录用进入机关、组织、单位。
第四,公务员吸毒成瘾。此情形须有医疗机构结论或主管机关通知。
管理类公务员违规将被纪律处分撤职的3种情形
议定规定管理类公务员违规将被适用撤职纪律处分的3种情形。
第一,管理类公务员已受到第9条规定的警告处分后再次违规。
第二,首次违规,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属于第8条(规定10种适用谴责处分的情形)或第9条第3款(规定2种管理类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但尚未达到强制离职的程度。
同时,违规者有接受、改正的态度,主动克服后果,且属于第4条第4款(规定5种具有一项或多项减轻纪律处分情节的情形)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使用伪造或非法的文凭、证书、证明、确认书以被任命职务。
每项违规行为仅受一次纪律处分
议定要求纪律处分必须确保客观、公平、公开、严格、准确、及时、正确权限、程序、手续。每项违规行为仅受一次纪律处分。
在同一时间点审查纪律时,若公务员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则逐项审查、结论,并以最高纪律处分形式统一决定。不得将各项违规行为分开执行不同纪律处分并多次处分。
议定还规定5种暂不审查纪律处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公务员正在治疗重病期间,或正在丧失意识能力,或因重病住院治疗且有主管医疗机构确认。
女性公务员正在怀孕、休产假、哺育12个月以下婴儿,或男性公务员(在配偶死亡或因不可抗力、客观障碍无法哺育子女的情况下)正在哺育12个月以下婴儿,但违规者书面申请审查纪律处分的情形除外。
(编译:李程;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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