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起訴書,大約2017年,妍擔任互助會會首,並邀請多人參與互助會。妍組織的互助會為有息互助會,每月開標一次,每個互助會有25-30名成員,每位成員每月繳納的最低金額為200萬越南盾,最高為500萬越南盾。
每個月,妍向互助會成員收取款項,然後交給中標者。中標者需向妍支付一份死會金額50%的手續費(相當於100萬至250萬越南盾)。
在擔任會首期間,妍還充當中介,為有需求購買互助會份額的人提供服務。
具體而言,每個互助會每月只有一人中標。妍在賣家和買家之間充當中介,促成互助會份額的買賣,並收取佣金。買家僅與妍交易,不知道賣家身份,且信任妍,因為妍直接出具單據並簽字確認所有交易。
利用這一點,妍虛假聲稱有人想出售互助會份額,從而騙取買家的資金用於個人用途。
從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妍向17人空頭出售了43份互助會份額,共騙取3億越南盾。
